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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项目管理办法分析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产融项目管理办法总则目的为保证工程局产融业务稳健持续发展,规范产融介入施工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产融项目”)营销和管理行为,明确各级管理权责,实现对产融项目全过程风险管控,结合工程局产融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定义产融项目是指通过工程局产融资源介入签约的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主张单位是指向工程局总部举证产融项目的施工单位。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建七局有限公司、施工主业子公司为合同签约主体的产融项目。管理原则项目准入原则:产融项目的准入,原则上应符合本办法关于项目准入的相关规定,立足于超高层、地标性、大体量项目,确保项目承接品质。总部决策原则:项目主张单位洽谈的产融项目应上报工程局进行决策,未经决策的产融项目不得进行项目实施。统一管理原则:产融项目统一纳入年度工程局重点工程,工程局授权产融发展事业部对产融项目进行全过程资金封闭管理。全过程风险控制原则:工程局对产融项目实行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项目实施结束时的全过程风险管控。收益与风险匹配原则:对产融项目营业收入、成本(含融资成本差额承担)、项目综合利润以及局应承担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综合评判。机构设置及职责产融项目管理委员会:局成立产融项目管理委员会,产融项目管理委员会为产融项目决策的咨询机构;负责产融项目可研方案评审,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与处置方案提出咨询建议。产融项目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局总经理担任;副主任三名,由局总会计师、局法务合约分管领导、局市场营销分管领导担任;委员十一名,由局企业策划与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资金部、产融发展事业部、法务合约部、商务管理部、市场营销部、投资开发部、投资管理部、工程部各部门正职担任。相关部门职责局市场营销部主要负责产融项目初步洽谈、业主资信调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合同条款的洽商与拟定及其他相关工作。局法务合约部主要负责产融项目可研方案合法性、合规性、法律风险的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产融项目风险事件的处理;负责组织产融项目合同评审等其他相关工作。局商务管理部主要负责产融项目周转金的审定工作,周转金的测算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局产融发展事业部主要负责产融项目立项、融资结构设计;指导可研方案编制、融资系列合同的洽商及拟定;合同履约过程监管、重大风险预警及解决方案的制定;配套资金的划拨、周转金的收取等其他相关工作。项目主张/施工单位为产融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产融项目可研方案编制、董事及财务人员委派、过程资金预算及收支监管;工程施工管理、工期计划管理、成本计划管理、参与风险事件处理等相关工作。局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产融项目的方案和合同评审并发表意见,对产融项目实施过程中归口业务实施指导和监控等管理工作。营销管理产融项目准入城市产融项目准入的城市划分为三类,优先选择一类城市,其次为二类城市,再次为三类城市,非下列城市不得以产融模式承接项目。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郑州的主城区;二类城市:沈阳、合肥、福州、西安、重庆的主城区;三类城市:其他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城区、工程局决策的其他城市。产融项目准入标准产融项目准入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是判断项目是否承接的决策依据,达不到下列通用和专用标准的项目将不予立项。通用标准:建设方为中央企业、地方国企、上市地产公司、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上述三类城市地产前5强企业;超高层项目、大型城市综合体、地标性建筑;产融模式带动的施工合同额不低于10亿元;项目综合收益率(含周转金、施工单位利润和融资资金息差)不低于12%;建设方承担融资资金利率原则上不低于我方支付的外部融资利率;产融资金在项目摘地阶段介入时,开发商自有资金投入不得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30%。专用标准(1)一类城市工程造价优惠比例不高于5%;月进度付款比例或工程节点付款比例不低于70%;产融模式带动自施部分建安费不低于我方投入自有资金的 5 倍。(2)二类城市工程造价优惠比例不高于4%;月进度付款比例或工程节点付款比例不低于75%;产融模式带动自施部分建安费不低于我方投入自有资金的 6 倍。(3)三类城市工程造价优惠比例不高于3%;月进度付款比例或工程节点付款比例不低于80%;产融模式带动自施部分建安费不低于我方投入自有资金的 8 倍。产融项目实施前应经过项目立项、方案评审、项目决策三个环节。项目立项局产融发展事业部是产融项目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举证的产融项目,应填写《产融项目立项申请表》、《产融项目立项建议书》(附件1)报送产融发展事业部,产融发展事业部收到资料后会同市场营销部、法务合约部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作出不予立项、继续补充材料、同意立项的决定。对同意立项的项目,产融发展事业部填写《立项审批表》(附件3),报局总会计师审批。项目立项后,由市场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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