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概论复习资料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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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概论复习资料2)

第一章 语言和语言学 1. 为什么语言和种族没有必然联系 答:语言能力和生理因素、心理因素有关,但语言不是一种生理现象,也不是一种心理现象,不是遗传的,而是一种社会现象。语言完全是在一种语言环境中后天获得的,所以语言和种族没有必然联系。 2. 简答语言符号的特点 答:(1)符号和语言,“能指”和“所指”。能指是能够指称某种意义的成分,所指是给符号所指的意义内容创制了一个专门术语。(2)语言符号的“任意性”。符号的物质实体和表示的意义之间没有必然的理据关系,语言符号的物质实体和表示的意义之间也没有必然的理据关系,完全是任意的,约定俗成的。(3)语言符号的强制性和可变性。在同一社会、同一时代,对使用同一种语言的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是强制性的,而语言又是发展变化着的。(4)语言符号的离散特性和线性特性。话只能一个字一个字,一句话一句话地说,因此语言符号是离散的,而且在时间这根轴上是成线性排列的。 3. 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的关系 答:组合关系体现在一个语言单位和前一个语言单位或后一个语言单位,或和前后两个语言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横向关系。聚合关系是在组合的某一个位置上能够相互替换,有共同的特点,故能聚合归类。组合是横向的结构关系,聚合是归类规则,有了组合、聚合关系,便展现出了整个语言平面,聚合关系是组合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或者说是从组合关系中分析出来的,而组合关系又表现为聚合类的线性序列。所以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是有机地统一,不可分割。 4. 解释“符号” 答:符号指根据社会的约定俗成使用某种特定的物质实体来表示某种特定的意义而形成的实体和意义的结合体。 5. 解释“语言” 答:语言是言语活动中同一社会群体共同掌握的,有规律可循而又成系统的那一部分,语言是均质的,是言语活动中的社会部分。语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鲜明的地区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6. 口语和书面语的关系 答:语言的客观存在形式首先是口语,第二种客观存在形式,是书面语。书面语是在口语的基础上产生的,口语是第一性的,书面语是第二性的。书面语是经过加工、提炼和发展了的口语的书面形式。口语和书面语中基本的语言成分也就是基本的语汇和语法结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基本一致的。 7. 语言与言语的区别 答:语言是言语活动中同一社会群体共同掌握的、有规律可循而又成系统的那一部分;而含有个人要素或个人杂质的说话行为和说出来的话只能属于言语。 8. 解释“普通语言学” 答:语言学界把研究人类社会的语言这种社会现象的一般理论称为普通语言学。它以一般语言学为研究对象,探索各种语言所共有的特性、共同的规律、结构上的共同特点和一般原理。 9. 解释“应用语言学” 答:把语言学的理论和具体成果用来为社会实际生活中的某个领域服务,这是广义的应用语言学;狭义的应用语言学指专门研究语言教学中的理论和方法。 10. 解释“传统语言学” 答:一般泛指20世纪以前的语言学,特别是指索绪尔开创的结构主义语言学以前的语言学。 11. 解释“内部语言” 答:第一,内部语言是语言的一种形式;第二,内部语言的交际对象是说话者本人,且没有出声。因此,内部语言是没有说出口的内心的话。 ?? 第二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 (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涵义 ??? 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的名称不尽相同,在古代罗马私法中称其为亲属法。当代各国有称为亲属法的,如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亲属编,有称为婚姻家庭法的,如原苏联各联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典,有仅称为家庭法的,如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现俄罗斯联邦的家庭法典。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由不同名称的单行法组成。 ??? 一般说来,亲属法调整的范围是稍广于婚姻家庭法的,除以婚姻家庭法规范为主要内容外,还有一些不属于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我国的《婚姻法》就其内容而言,是一部婚姻家庭法,只是其中的家庭法规范比较简略。 ??? 在法制史和比较法的领域中,婚姻家庭法一词有各种不同的涵义,如非纯粹的婚姻家庭法和纯粹的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等。 ??? 非纯粹的婚姻家庭法多见于诸法合体的古代法,其中有许多刑事法律规范。近现代的婚姻家庭法是纯粹的婚姻家庭法,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构成的。 ??? 从罗马法到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婚姻家庭法(亲属法)均被认为是民法即私法的组成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作为民法典的一编,英美法系国家各种调整婚姻家庭的单行法也是被归类于民法的。十月革命后苏联首创以婚姻家庭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立法例,后为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 ???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究竟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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