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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推行预约定价协议的思考
对我国推行预约定价协议的思考【摘 要】 为了更好更有效地解决跨国公司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方法进行避税的这一国际难题,世界各国广泛采用了预约定价协议并得到普遍的认可。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民经济日益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因此我国也开始探索和系统研究这一制度,并在税收的实践中进行有益的尝试。本文在对预约定价协议的概念和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的分析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预约定价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继而提出我国加快推行预约定价协议的相应对策。【关键词】 预约定价协议 跨国公司 关联企业随着我国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民经济已经日益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外商投资环境有着明显的改善。自1 9 9 2 年起,我国已连续20 年成为世界上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外商投资企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跨国公司普遍存在利用不合理转移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问题,以致对我国税收收入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损害了国家的切身经济利益。由于我国推行预约定价协议的时间较短,还有诸多不足,但是我们应该理性地对待这个问题,全面推行预约定价协议对我国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实践意义。一、 预约定价协议的概念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又称预约定价安排,是近二十多年来,国际上兴起的用以解决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问题的一种有效的事前规范制度。预约定价协议基本含义是指跨国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纳税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的充分磋商,预先确定受控交易所适用的标准(如方法、可比的合适调整、对未来事件的关键性假设等)共同签署的一项协议。我国是1 9 9 8 年正式引进预约定价协议的,在《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中对预约定价协议的表述如下:纳税人预期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用以解决和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时,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依照本规则所进行的会谈、评估和核实、磋商、预约定价安排的拟定和批准,以及监控执行等具体管理工作。二、预约定价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一)我国关于预约定价协议的立法历程1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1998 年4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其中在第七章第二十八条中和第十一章第四十八条中指出,企业可以采用预约定价的方法并对此方法做了一些说明。这是我国首次允许在跨国公司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中应用预约定价方法进行调整,为我国采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奠定了法律基础。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 年9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第五十三条表明了纳税人可以申请采用预约定价方法,将预约定价由解决转让定价的一种方法上升为一种制度,提升了预约定价的法律层级,但是并未对于预约定价所应采取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做出规定。3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2004 年9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规范了预约定价的申请程序。这是我国在预约定价协议实施程序方面的第一部立法,推进了预约定价在我国的发展进程。此外,这为我国运用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 月1日,我国实施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专门在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不仅肯定了预约定价协议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重要方法,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这标志着我国预约定价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我国反避税管理工作步入科学规范、全面提升质量的新阶段,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反避税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强的状况。(二)我国关于预约定价协议的实践发展早在1997 年,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就曾协助某外资企业签订了我国第一份专业性的预约定价协议。1998 年厦门市国税局率先与厦门台松精密电子公司就该公司l999 年度与其在台湾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交易行为正式签订了预约定价安排协议,首开我国应用预约定价协议进行转移定价税务调整的先河。2001 年3 月,青岛税务机关和6 户外商投资企业正式签订了预约定价协议。2005 年由中日两国税务机关,就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与其日本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签订了有关协议,这是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协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美国联邦税务局,于2006 年12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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