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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作业第七章团体火灾保险

第七章 团体火灾保险 一、名词解释 火灾保险(FireInsurance),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并非只承保火灾,也非承保全部火灾(除外责任造成的火灾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团体火灾保险是以法人团体的财产物资及有关利益等为为保标的,有保险人承担火灾及有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财产损失保险。它是火灾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 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②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③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爆炸有两种形式①物理性爆炸②化学性爆炸。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亚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账面原值是指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 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机器损坏保险主要承保工厂、矿山等保险客户的机器本身的损失,保险人对各类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且在国家规定使用期限内的机器设备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负责。该险种既可单独投保,也可作为财产保险基本险或综合险的附加险投保。 利润损失保险是对传统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提供补偿。利润损失保险又称营业中断保险,是指对企业(被保险人)因物质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损毁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及营业中断期间发生的必要所需开支的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二、问答题 团体火灾保险有何基本特征? 团体火灾保险的基本特征从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承保财产地址、承保风险等方面体现出 保险标的是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 承保财产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承保风险不断扩大 (四) 以法人团体为投保单位 2、如何区分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特约保险财产和不保财产?  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认为可以承保的财产。 团体火灾保险的对象是存放在固定地点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中的财产。团体火灾保险可承包的财产包括: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从财产的形态来看,可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表现形式如下, A、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材料。包括正在使用、未使用或出租、承租的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船坞、车库等。 B、机器及设备。包括各种机床、电炉、铸造机械、传导设备以及其他各种工作机器、设备等。 C、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如切削工具、模压工具,检验、实验和测量用仪器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D、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即办公、计量、消防用具及其他经营管理用的器具设备;工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低值易耗品。 E、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如各种原料、材料、备品备件、物料用品、副产品、残次商品、样品、展品、包装物等。 F、账外及已摊销的财产。如简易仓棚、边角、不入账的自制设备、无偿转移的财产、账上已摊销而尚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等。 此外,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也属于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可以分为三类。 1.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如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财产,投保时须经双方特别约定。但对经营上述财产为主业的团体,则只要保险双方协商投保,并就承保事宜签订正式保险合同即可,无须再行特约。 2.价值高、风险较特别的财产。如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等,这些标的价值较高,虽不易发生火灾,但有洪水、地震等风险。若投保人要求投保此类财产,保险人应对其安全状况实地查勘,一经同意承保,必须在保单上特别注明,并把保险金额逐项填写清楚。 3.风险较大,需提高费率的财产。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承保此类财产,主要是为了满足某些行业的特殊需要。承保时,必须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并视风险状况加收保费。 不保财产是指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主要包括: 1.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等。 2.不是实际的物资,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的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难以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3.承保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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