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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保政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责任保险承保政策
总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雇主责任保险类 5
一、雇主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保险A/B、工伤责任保险) 5
二、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8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9
第三章 产品责任保险类 10
第四章 职业责任保险类 13
一、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二、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三、医疗责任保险、免疫接种责任保险、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工程(项目)监理责任保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14
第五章 公众责任保险类及其他责任保险类 15
一、公众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A/B、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15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7
三、展览会责任保险 19
四、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19
五、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20
第一章 总则
一、下列业务应提交总公司审核:
(一)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或业务管理授权的业务;
(二)需要增加自留额或办理临时分保的业务;
(三)使用非我公司报备的标准主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的业务;
(四)涉及下列产品的核保权: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2、出口产品责任保险;
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4、产品召回保险。
(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的以下业务:
1、司法管辖为世界范围的责任保险业务(酒店、商业楼宇公众责任险除外);
2、承保基础为“事故发生制(Occurrence Basis)”的产品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3、保险期间超过12个月的长期业务(不包括与建筑工程相关的责任险业务);
4、设追溯期的新保业务;
5、扩展传染病责任的业务;
6、核风险相关业务;
7、涉及泄漏、玷污、污染责任的业务(此处指附加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承保政策见后面险种部分);
8、扩展恐怖主义风险的业务。
(六)每人赔偿限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雇主责任险类业务;
(七)雇主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保险A、雇主责任保险B、工伤责任保险、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险)承保人员的职业类别在2014年度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对应五类及五类以上且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业务。
(八)物流责任保险业务。
(九)没有年累计赔偿限额的产品责任险类业务;
(十)追溯期、发现期设定超过条款、费率规章约定的业务;
(十一)需要使用小于1.0的经验/预期赔付率调整系数的下列分公司的雇主责任险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雇主责任保险A/B、工伤责任保险、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业务、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
重庆市分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贵州分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山西分公司;
二、除本章第一条规定的需提交总公司审核的业务、第五条规定的禁止承保业务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之外,因特殊需求拟承保的禁止承保业务,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小于等于800万元人民币,可由分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自行决定:
1、有优质关联业务,且所有关联业务上年满期赔付率不高于45%;或特定业务渠道,且该业务渠道所有业务上年满期赔付率不高于45%。
2、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车险禁止承保业务审核操作的通知》(国寿财险非车险〔2009〕47号)中对关联性禁止业务核保通过的条件。
三、除本章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的机构及险种以外,总公司统一授权各分公司使用费率规章中的经验/预期赔付率调整系数,不再逐笔业务单独授权。需要使用小于1.0的经验/预期赔付率调整系数的业务应谨慎承保。
四、对于上年度经总公司审核通过的续保业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由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审核:
(一)风险状况无显著变化;
(二)我公司承保份额内的赔偿限额不高于上年;
(三)承保条件不低于上年;
(四)上年满期赔付率不高于45%;
(五)不需安排临分。
五、下列业务禁止承保:
(一)受联合国、美国、欧盟制裁及保监会监管限制的业务;
(二)承担额外的合同责任的业务;
(三)产品责任险中的纯经济损失;
第二章 雇主责任保险类
一、雇主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保险A/B、工伤责任保险)
(一)禁止承保
1、远洋船员;
2、飞行中的飞机机组人员;
3、海上石油及天然气作业;
4、从事石棉制造、供应、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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