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社保的程序.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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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社保的程序

总程序: 地税登记部门办理社保缴费登记—→银行签定《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所属区主管地税部门核定社保费险种—→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为员工备案—→通过省网系统为员工进行增减员—→网上申报划扣社保费—→社保部门领取社保登记证。 (一)我市新成立业户的社保缴费登记随地税设立登记同时办理。 我市办理地税设立登记所需资料请详见本站首页“分局专栏-登记分局-业务指引-设立 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登记及增加社保缴费登记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指引。(详见附件1) 上述表格可在本站首页“分局专栏-登记分局-业务指引-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登记)表格电子版下载”中选择下载。(详见附件2) 我市的业户办理上述业务时可自行选择到市内各登记点办理,地址可在本站首页“纳税辅导-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受理点”中查阅。 (二)我市业户在领取地税税务登记证的第3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属区主管地税局办税厅报到,与此同时进行参保险种核定手续。 然后,缴费单位可使用省地税网报系统(地税部门开通网报权限)或上门进行增员和社保费申报。 有关网报系统操作方法,请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首页网上办事网上办税技术支持--广东地税网上办税系统培训课件”查阅。 注意:缴费单位办理增减员前,须先按规定到劳动部门(就业中心)办理用工备案,并自行保存经劳动部门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以备核查。 (三)我市社会保险的险种、费率等相关规定可在本站首页“纳税辅导-社会保险费-缴费须知-缴费指引”下载查看“广州市社保费险种 基数 费率表(2009.10.1-2009.12.31)”的指引。(详见附件3) 从2010年7月起,我市缴费单位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的政策调整为: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参保单位应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即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与参保人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口径一致。 (四)如缴费单位已办理地税登记的,应补办缴费登记后再进行险种核定,应提供的资料: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需提供成立批文);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附件1: 单位缴费人补办---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适用范围: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源登记,补办社保缴费登记的业户适用。 补办社保缴费登记所需资料: 1.《社保费缴费登记其他业务申报表》(该表格可在各登记受理点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分局专栏—登记分局—业务指引—电子表格下载栏下载)一式2份,签名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加盖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需提供成立批文);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说明: ●在广州市社保统筹区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包括原来在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四个社保统筹区参保,后因跨区变更到市社保统筹区的缴费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社保费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登记需先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源登记)。 温馨提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转 2 广州市社保局咨询电话12333 1.表格内容请用蓝色/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复印件请使用标准规格的A4纸,并请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加盖公章。 2.纳税人(缴费人)可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分局专栏--登记分局--业务指引--电子表格下载栏)下载登记业务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须为A4纸)或在登记业务受理点领取。 3.办理登记业务可选择“免填表服务”(具体向办税窗口咨询)。其中,单位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选择“免填表服务”时需加盖公章。 4.纳税人(缴费人)申报办理登记业务时可自行选择到市内各登记点办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税务(社保缴费)登记业务受理点 登?记?点 地    址 受理点的业务范围 登记分局登记服务厅 珠江新城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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