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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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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解析

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 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   发 行 公司管理层 2 运行部 5 技术检修部 5 安环部 2 财务部 2 综合管理部 2 文件编号:CG/CS-AX-1.1.8-2012 文件版本:A0 首发日期:2012-08-01 编制部门:综合管理部 编制人员:陈福亮 审  核:陈忠勤 批  准:杨茂生 版本 更 改 内 容 变更页次 更改通知 变更签名 日期 A0 按标准要求发放 N/A N/A N/A 2012-08-01 目 次 前 言 3 1. 范围 4 2. 术语和定义 4 3. 事故等级划分 4 4. 事故认定 5 5. 一类障碍 8 6. 二类障碍 9 前 言 本标准依据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事故暂行规定》及参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而制定。 本标准对一般设备事故、障碍的认定标准条款进行了修订,以满足电厂安全生产的要求。 本标准由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定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各发电厂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划分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发电厂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认定。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非计划检修 指计划检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修)。 2.2 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 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2.3 被迫停止运行 指设备停运前,未得到所属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公司领导部门批准)或在调度批准的时间以前停运(公司领导部门批准以前停运)。 2.4 直接经济损失 设备损坏的经济损失指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2.5 职工 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经公司总部认定为的特大事故者。 重大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或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发供电设备、转动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发电机组一次事故使2台机组及2台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经公司总部认定为的重大事故者。 一般事故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以外的设备事故。 4 事故认定 4.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4.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4.1.2 本企业以各种劳动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实习生、外来单位实习人员、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要本企业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4.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4.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4.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1.7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4.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者: 4.1.8.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4.1.8.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技术交底者; 4.1.8.3对危险性工作区域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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