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息公开法.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日本信息公开法

日本信息公开法 (全称: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 目 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 第二章?行政文件的公开(第三条—第十七条) 第三章?行政复议等 第一节?咨询等(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第二节?信息公开审查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节?审查会的调查审议程序(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第四节?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补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 本法的目的在于以国民主权理念为基础,通过规定请求公开行政文件的权利等事项,使行政机关拥有的信息进一步公开化,以此使政府就其从事的各种活动对国民承担说明责任,同时有助于推进置于国民有效的理解和批评之下的公正的民主行政。 第二条(定义) 本法中的“行政机关”是指下列各项中规定的机关。 (一)依据法律规定在内阁中设置的机关以及属内阁管辖的机关。 (二)国家行政组织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一百二十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置的国家行政机关(后项中由政令规定的机关所设置的机关中,不包含由该政令规定的机关)。 (三)国家行政组织法第八条之二规定的设施等机关以及该法第八条之三规定的特别机关中,由政令规定的机关。 (四)会计检查院。 本法中的“行政文件”是指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活动中制作或获得的,供组织性使用的,且由该行政机关拥有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性记录(指以电子、磁气以及其他依人的知觉难以认识的方式制作的记录,以下同)。但不包括以下各项文件。 (一)官报、白皮书、报纸、杂志、书籍以及其他以向不特定多数人销售为目的发行的文件。 (二)在政令规定的公共档案馆及其他机关中,依据政令的规定属于历史性或文化性的资料或者用于学术研究的资料而被特别管理的文件。 第二章?行政文件的公开 第三条(公开请求权) 任何人都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的首长(机关为前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由政令规定的机关时,指各机关中由政令规定的人员)请求公开该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文件。 第四条(公开请求程序) 依据前条的规定提出公开请求(以下称“公开请求”)的,应向行政机关的首长提交记载有以下各项内容的书面请求(以下称“公开请求书”)。 (一)公开请求提出者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址或居住地。公开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团体的,其代表人的姓名。 (二)行政文件的名称及其他足以将公开请求的行政文件特定化的事项。 行政机关的首长认为公开请求书在形式方面有不完备之处时,可以指定相应的期限,要求公开请求提出者(以下称“公开请求人”)予以补正。行政机关的首长应尽力为公开请求人提供补正所需要的参考信息。 第五条(行政文件的公开义务) 有公开请求时,除被公开请求的行政文件中记载有下列各项信息(以下称“不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的首长,应向公开请求人公开该行政文件。 (一)?与个人相关的信息(不包括经营业务的个人所从事业务的信息)中,包含姓名、生日以及其他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包含与其他信息相互对照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或虽不能识别特定的个人但因公开可能损害个人权利利益的信息。但以下的信息除外。 ?依法令规定或习惯被公开,或者将被公开的信息。 ?为保护人的生命、健康、生活或财产,有必要公开的信息。 ?该个人为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一百二十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公务员以及地方公务员法(昭和二十五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一号)第二条规定的地方公务员)的,该信息为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时,该信息中与该公务员的职位以及职务履行的内容相关的部分。 (二)与法人、其他团体(不包含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以下称“法人等”)相关的信息中,或从事业务经营的个人的与该业务相关的信息中,符合以下规定的各种信息。但不包含为保护人的生命、健康、生活或财产有必要公开的信息。 ?因公开可能损害该法人等或该个人的权利、竞争上的地位和其他正当的利益的信息。 ?接受行政机关的要求,以不公开为条件自愿提供的信息中,法人等或个人中依惯例不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依照该信息的性质、当时的状况附加该条件为合理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的首长有相当的理由认为公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的信赖关系或使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交往受到不利益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首长有相当的理由认为公开可能妨碍犯罪预防、镇压或侦查、支持公诉、刑罚执行及其他公共安全和秩序维持的信息。 (五)国家机关和地方公共团体内部或相互之间有关审议、讨论或协议的信息中,因公开可能对坦率的意见交换、意思决定的中立性造成不当损害、可能产生国民间的混乱、可能不当地给予特定的人利益或不利益的信息。 (六)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从事的事务和事业的信息中,因公开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以及其他由于该事务或事业性质上的原因,可能妨碍该事务或事业合理运行的

文档评论(0)

wu12youli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