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纠纷案件的审理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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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纠纷案件的审理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纠纷案件的审理探析 ??? 案例索引:(2010)顺法民二初字第02460号 ??? 原告:郭富强 ???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威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原告诉称,2006年初原告从被告的原股东郭佑华处以56万元的对价取得被告公司5%的股权,但被告一直未发给原告股东资格证明。现原告要求退出公司,由公司向其退回股权款56万元及相应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6年受让股权后,一直参与了被告公司的经营,并在多份被告公司的决议文书上,以股东身份与被告公司的其他股东一并签名,原告在被告公司中的股东身份确认无疑。 ??? 在本案中,审理的焦点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查明原告是否具有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二是原告要求从被告公司退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前一个焦点系事实认定问题,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运用证据规则和自由心证对事实的采信。后一个焦点系法律适用问题,即股东要求从公司退股(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有否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个案的案情千差万别,对于事实认定的阐述并不当然的具备对某类案件的审理指导作用。而在纷繁复杂的个案案情背后,是统一的适用法律问题,是如何评判案件事实所隐含的法律关系问题。因此,笔者拟从法律适用角度,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纠纷一题进行一些探讨,以期能对今后的此一类案件审理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 一、股东退股问题的由来 ???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日,以公司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法人制度已全面建立并兴盛起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设立门槛低、机构简单、运营成本较低、股东可以通过管理公司的直接成果获益等优势,成为大多数中小企业和多数投资者的首选模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公司出资,其出资转化为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基于其出资取得公司的股权。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运营与股东之间的信任不可分离,股东在设立时一般均有良好的信任和合作基础。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是集资合与人合两种性质于一体的公司形式。这一法律特性,体现在股东回收投资或者退出公司的行为上,就要受到两种法律关系的约束:一方面,人合性使其股东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那样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另一方面,资合性使其受到传统公司法理论上资本维持原则的约束,股东不像纯粹人合性公司那样允许任意退股,或者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自由进出公司。 ??? 由于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是公司设立前出资人或股东的行为,公司一经成立出资人的出资即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即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已经从出资人或股东转移至公司。对应的,出资人获得的是股东权,而非财产。传统公司法认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质上是资合公司,以“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作为维持公司资本的基本准则,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股权时,不得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所以转让股权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形,大概分为以下几种: ??? 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 ??? 2、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3、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也应注意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 ??? 4、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原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 除股权转让形式外,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如果想退出公司,取回出资,还可以通过解散公司的途径以实现其目的。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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