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教育机构监管责任的案例.doc

[未成年人教育机构监管责任的案例.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未成年人教育机构监管责任的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少民终字第00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第三中学,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中巷7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秀,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山,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第三中学副校长,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书国,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铁源,男,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技术职业学院学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顺园小区6号楼3单元402室。 法定代理人高俊民(被上诉人高铁源之母),1967年6月15日出生,华堂商场大兴店导购员,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顺园小区6号楼3单元402室。 法定代理人袁桂和(被上诉人高铁源之父),1966年5月3日出生,北京大兴兴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顺园小区6号楼3单元4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曲,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第三中学学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村利华餐厅。 法定代理人陈书仓(被上诉人陈曲之父),1971年4月27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村利华餐厅。 委托代理人常永丰,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东里。 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第三中学(以下简称大兴三中)因与高铁源、陈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9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铁源之法定代理人诉至原审法院称:高铁源与陈曲均系大兴三中初中部学生。2011年5月6日14时10分许,陈曲在学校体育器材室门口处,持水果刀将高铁源扎伤,后高铁源被送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计住院15天,出院后在家休息10天。高铁源住院期间由其父亲袁桂和负责护理。经法医鉴定高铁源扎伤为轻微伤。高铁源被扎伤心灵留下了无法抹灭的阴影,一直未能回学校继续学习,并在中考中不幸落榜。鉴于陈曲的伤害行为给高铁源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大兴三中对此有一定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曲、大兴三中赔偿高铁源护理费206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600元、复印费540元、精神抚慰金5500元,以上共计9958.97元。 陈曲之法定代理人在原审法院辩称:高铁源在学校被陈曲扎伤属实,但陈曲系未成年人,应由大兴三中负责,故不同意高铁源的诉讼请求。 大兴三中在原审法院辩称:学校、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教育、管理职能,而非监护职能,即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铁源受伤是因为陈曲违反学校纪律打架所致,与学校管理没有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高铁源与陈曲打架,当时被老师批评、教育,双方被劝开,可是老师走后,陈曲再次追上高铁源进行殴打,并将其扎伤,由此可见学校已尽了教育、管理职责。另外,此事件发生后,校方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将高铁源送至医院,并为其垫付医疗费10000元。学校校长、主任、老师多次看望受伤学生,及时与家长沟通,为高铁源的康复尽到了学校应尽的义务。高铁源主张的2068.7元护理费,应当提供医院的护理、误工证明。对于营养费一项,应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高铁源要求赔偿的营养费,因没有证据不同意承担。综上,此事件因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打架所致,学校老师进行了教育、劝阻,学校已尽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再承担其他责任。 原审法院查明:陈曲系大兴三中初二5班学生,高铁源系该校初三8班学生。2011年5月6日13时30分许,陈曲与高铁源所在班级均在操场上体育课,下课后,高铁源在体育器材室门口的台阶处休息,此时高铁源的朋友邓天昊(初二8班的学生)走到高铁源面前对其说他在2011年4月29日打篮球时与陈曲发生的口角,并请高铁源帮忙解决,让陈曲向其道歉。此时恰逢陈曲经过高铁源与邓天昊,邓天昊向高铁源指认陈曲,后高铁源与陈曲发生争吵。该校一女教师发现二人争吵后对二人提出批评教育,不让二人打架。后女教师离开现场。该二人继续争吵,高铁源朝陈曲屁股处踢了一脚,陈曲随即转身,从其裤兜内掏出一把水果刀(总长约20厘米,刀把为白色塑料材质,刀刃为金属色,长约10厘米左右),朝高铁源右侧肋下连续扎了两刀,高铁源右手臂也被划伤。陈曲所用之水果刀系其于2011年5月4日在海子角一路边捡到的,其于2011年5月6日携带到学校。 另查明:高铁源被送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胸部开放性损伤、右侧胸腔积液(少量)、肺部感染、右前臂皮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因陈曲未满14周岁,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兴丰派出所对此出具不予处罚决定

文档评论(0)

wu12youli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