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律师评点孙永科贪污受贿案之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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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评点孙永科贪污受贿案之五

孙永科退休以后继续担任天星公司董事长职务,不应当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 (2013-08-25 04:40:25) 转载▼ 标签: 杂谈 杨金柱 吴昌龙案 民主法制 律师制度 分类:休闲山庄 孙永科退休以后继续担任天星公司董事长职务,不应当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 -----杨金柱律师评点孙永科贪污受贿案之五 如东县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书认定孙永科贪污和受贿的犯罪时间均发生在孙永科2004年6月退休以后孙永科退休以后继续担任天星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因此,孙永科退休以后继续担任天星公司董事长职务,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决定了孙永科是否构成贪污受贿罪。这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之一。 一、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星公司”)成立的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两个不同性质但极容易混为一谈的单位:一是江苏天星建设集团(简称“天星建设集团”);二是天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星公司”)1997年4月,中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决定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与材料工业管理局牵头,组建天星建设集团。由开发区建筑工程与材料工业管理局、南通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九建公司)出具申请以天星公司为核心组建天星建设集团报开发区党工委。 1997年5月14日,开发区建筑工程与材料工业管理局向开发区党工委请示天星公司董事会组成方案,推荐时任开发区建筑工程与材料工业管理局局长的孙永科为天星公司董事长。 天星公司设立之初约定,由九建公司等8家企业以资金、实物等入股,注册资本3300万元。 1997年6月增加中化十三建南通分公司等3家企业成为股东,注册资本达到4303万元,一级资质。 作为天星公司股东的11家企业大多为集体、民营企业。上述11家企业,不论是在天星公司设立之初还是后来的增资均为虚假,仅仅提供了一些票据的复印件,从而通过验资和工商登记,资金、实物未移交。 公司开办之际所涉及的费用及相关资金16000余元,系建工建材局及其下属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该笔资金后归还。 天星建设集团因为涉及收费必须经南通市物价局登记核准,但是天星建设集团在成立后并没有获得批准,实际上天星建设集团并没有能够正常运行。天星公司实际管理模式,仅仅是一个管理公司——即承包方式:一是有些缺乏资质的工程队承接工程以后,挂靠在天星集团公司名下,天星集团公司收取相关的管理(挂靠)费用;二是天星集团公司自己承接工程后再转包(分包)给各个工程公司承建。 二、孙永科担任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和退休的经过 1997年5月14日,开发区建筑工程与材料工业管理局向开发区党工委请示天星公司董事会组成方案,推荐时任开发区建筑工程与材料工业管理局局长的孙永科为天星公司董事长。 1997年5月29日,开发区党工委第八次会议同意天星建设集团、九建公司董事长由孙永科兼任,兼职不兼薪。 1997年5月30日,通开发党(1997)33号文件作出同意被告人孙永科兼任天星建设集团董事长的批复。 2004年5月16日,中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央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精神,下发通开发党(2004)38号《关于免去孙永科通知兼任企业职务的通知》,决定孙永科同志不再兼任天星公司董事长职务。 2004年5月24日,开发区纪委、组织部、机关工委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要求建设管理局对孙永科兼任天星公司董事长一职进行清理,并明确接替人选。 2004年6月2日,孙永科向开发区党工委提交了申请退休报告。 2004年6月26日,开发区党工委研究同意孙永科提前退休。 2004年6月29日,中共南通市委员会《关于孙永科同志免职退休的通知》(通委干[2004]94号),同意免去孙永科局长职务,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孙永科2004年退休以后至2010年案发,继续担任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审期间,时任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李俊在2012年2月27日的证言证实:孙永科退休后,经开区没有再安排过孙永科的职务,确实没有讨论过。时任开发区组织部部长的王世瑞在2012年也作证:“孙永科清理兼职是到位的,已经免去了他的企业兼职,并且已经退休了;孙永科是副处职的干部,归市委管的,我们没有委托他干什么。” 三、如东县法院2011年12月27日一审判决书对孙永科系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 2011年12月27日,如东县法院(2010)东刑二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对孙永科的主体身份认定如下: “被告人孙永科自1996年至2004年6月任开发区建管局局长、农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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