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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103期

SOCIOLOGY OF ETHNICITY 主办单位: 中国社会学会 民族社会学专业委员会 北京大学 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 第 103 期 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 2011年 1月15日 ※※※※※※※※※※※※※※※※※※※※※※※※※※※※※※※※※※※※※※※※※※※※※※※※※※※※※※※※※※※※※ 目 录 【论 文】 作为宪法命题的多民族大国的族群治理与国家建构 常 安 民国时期的“西藏”概念 ——从1926-1935年间的五本《西藏问题》著作谈起 李 健 ☆☆☆☆☆☆☆☆☆☆☆☆☆☆☆☆☆☆☆☆☆☆☆☆☆☆☆☆☆☆☆☆☆☆☆☆☆☆☆☆☆☆☆☆☆☆☆☆☆☆☆☆☆☆☆☆☆☆ Association of Sociology of Ethnicity, Sociology Society of China Institute of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Peking University 引 言 对于一个多民族大国来说,族群治理,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少数人权利保护或者地方治理问题,而是关涉整个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现代民族国家内部政治整合的一个国家建构话题。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被认为是基本宪法制度之一,既是因为其对于少数民族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在多民族地区地方治理的有效推行,更是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型塑由中国各族人民组成的社会主义政治共同体的一种国家建构方式。 上世纪五十年代,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等政治举措,确保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宪法安排的具体落实,在近代以来中国族群治理转型和国家建构的宪法努力历程中实现了质的飞跃。但无论是族群治理还是国家建构,都无法在一种宪法制度奠基之后就一劳永逸,因为,时间是流逝的,事物是流变的,总会有新的情况出现,总会面临新的挑战,如果不是这样,也就不需要与时俱进这个词汇了。 尤其还要考虑的是,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大国这样一个民族分布特点,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面临的国内外局势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全方面变迁等背景因素,例如市场化大潮中涌现出的多民族地区与沿海地区经济差距拉大的问题、少数民族公民城市化问题、跨界民族问题,以及后冷战时代民族分离主义思潮的涌入、西方国家利用所谓“民族牌”对我国实行地缘政治式的遏制战略等,均对当代中国的族群治理和国家建构带来了新的挑战;而要应对这些挑战,就需要我们对于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我国族群治理宪法体系加以完善、发展,进而从宪法安排的角度,优化族群治理,强化国家建构。 当前我国族群治理方面所涌现出的这些新问题,无疑对我国如何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宪法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文对国家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民族国家建构的宪法表达、少数人权利保护与公民平等、民族自治地方基层治理等当代中国族群治理与国家建构中所涉及到的宪法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族群治理宪法体系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大纲”的共同纲领中,就载明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的政治决断,而非采取苏联式的联邦制。1953年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则通过宪法性法律的方式,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具体的宪法实施渠道。而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在第三条中更是强调,“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而宪法文本的排列并不是随意的排列,宪法前几条的书写,实际上就是对我国宪法秩序构造的一种最基本规定;所以,在1954年宪法中,在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中也通过对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地方等的宪法书写来构建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宪法制度。 在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的拟定历程中,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委员们对于如何更好的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如何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如何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在最终正式通过的宪法文本中,首先在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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