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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房屋面积测算细则
枣庄市房屋面积测算细则
第一章??总则
??? 1.2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国家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建发(2001)3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 1.3本细则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征地拆迁及其它房产管理时所涉及的房产测绘和房产面积计算。
第二章??面积测算
2.1.1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1.2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1.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1.4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枣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1.5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1.6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2.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2.2.1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2.2.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2.2.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2.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2.2.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2.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2.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2.8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2.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2.10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2.11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即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2.2.12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2.2.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2.14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2.2.15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2.3.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3.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3.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3.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3.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2.4.1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夹层、插层、技术层。
2.4.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2.4.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2.4.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2.4.5骑楼、过街楼、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2.4.6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伸缩缝、沉降缝。
2.4.7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2.4.8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章??面积分摊
3.1.1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3.1.2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割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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