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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法律法规培训分析
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江津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公共卫生监督科 联系电话目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范围(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 (一)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宾馆指星级住宿场所、旅店指非星级住宿场所、招待所指单纯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场所); (二)交际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饭馆(就餐场所面积 300平方米以上且安装有集中空调设施); (三)沐浴场所:公共浴室、温泉浴室(场)、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 范围 (四)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理发店; (五)游泳场所:游泳场(馆); (六)娱乐与文化场所:影剧院、游戏厅、歌舞厅、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网吧; 范围 (七)交易场所:经营面积 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书店; (八)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量化分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量化分级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法 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根据量化分级评分表按100分标化后 总得分90分以上,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 总得分70~89分,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 总得分60~69分,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 总得分低于60分,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法 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信誉度等级的公示 从业人员管理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第(二)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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