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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件操作规程
查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件操作规程
◆ 法律法规依据及行为属性一、规范法条《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查处罚则《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三、行为性质属于性质较严重的违反行政(登记)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该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方式、目的及结果违法当事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原因,或因其自有条件达不到前置许可设立事项的批准条件;或是因为自有条件不足,达不到法定登记注册、变更事项或注销登记的标准或条件;或是为了实现材料提供者的某种不符合诚信商德、损人利己的目的,而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前制作或编造的虚假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并以此获得了公司的登记。◆ 追责时效违法当事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至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两年以内发现并查处。两年内自动改正,可以不作行政处罚;如果行为未改,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发现即可查处。◆ 查处该违法行为的权力人给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 需调查的相关人一、造成该违法行为发生的相对人(一)负主要法律责任者从事该违法行为的公司法人(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二)负次要法律责任者为违法当事人申请登记的经办人、代理人、被委托人,评估、验资、验证机构等。二、应当主要调查、取证的相关人涉案的公司法人、发起人、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为当事人申请公司登记的代理人和被委托人、验资机构、公司的开户银行和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验资银行等。◆ 调查适用的行政措施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第三十七条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采取收集证据、核实违法行为发生事实的调查措施,根据情节,必要时,也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并依据《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查证取向及注意事项一、该违法行为主要标的反映物当事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有关登记文件及与之反映出的人、事、物、约定、投入、地点、记录、证明、权属等申报的情况或内容不符、错位、虚假的相关证据。凡是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都应提取入卷,具体如下:(一)物证、书证(原件或复印件)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公司法人的章程,股东及其身份证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以及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其真伪鉴定材料;2.中介服务(包括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等机构的陈述、验资的原始材料;3.当事人的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入资通知书等材料及其真伪鉴定材料,公司发起人、股东交付公司登记机关指定银行账户或其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或股金走向的进出票据、对账单、账册、记账凭证;4.当事人财务部门的明细账、现金账、银行账、固定资产账及其记账凭证等;5.实物出资的发票,财产权属的证明文件及财物在注册资本中的实际占有情况的证据,能够明确财产所有权归属或者实物权属、价值的有关证据;6.以货币方式出资的,调取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出资的股金要约、来源、走向等材料;7.借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等其他证据。(二)当事人(全体股东、发起人或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及其行为主要责任人,评估、验资、验证机构相关人等)的陈述。(三)证人证言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银行、当事人财务管理人员的笔录、记录等。(四)旁证1.税务、卫生、检疫、环卫、交通、国有资源、质量检测、司法等监管、鉴定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2.被侵害权益的相关人的投诉、举报、证明、权益主张(含委托)权等相关材料;3.同业、合作伙伴、供应商、销售商、验资机构、银行等证明、记录。(五)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证据司法机关对其申请登记的材料的鉴定证明(六)其他视听、照片、录像、电子函件、电子储存资材或数据等证据材料。二、取证应当注意的事项以上证据为基本证据,可根据案件情况适当取舍,并在取证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证据应当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属于个人还是集体的意愿,是否是受胁迫、利诱或被欺骗,是否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后果,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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