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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服务费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计费)序 号咨询项目名称收费基数≤500万元500-5000万元5000-10000万元10000-50000万元≥50000万元备注1工程概算编制建设项目总投资2.5‰2.2‰2‰1.8‰1.5‰2工程量清单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5‰2.2‰2‰1.8‰1.5‰3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预算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3‰1.8‰1.5‰1.3‰1.2‰不含清单编制定额计价法预算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3.5‰3‰2.5‰2‰1.5‰核减加核增金额超过5%时方计取效益收费4工程结算审查(1)基本收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4‰3.5‰3‰2.5‰2‰(2)效益收费核减额+核增额5-8%5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2‰8‰8‰6‰5‰6工程造价纠纷鉴证鉴证标的额10‰6‰6‰5‰4‰7竣工决算编制建筑项目总投资2‰1.8‰1.5‰1.3‰1.2‰说明:1.工程结算审查项目的计费方式按(1)+(2)计算; 2.凡要求计算钢筋工程量的,按钢筋重量以12元/吨,别计收费;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 5.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6.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参照原国家计委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计价格[1999]22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 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七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以及制定和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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