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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道县城市建设投资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是:经营城市,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服务城市建设,促进道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主要任务是:以资本运营为纽带、多渠道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国有资产并实现保值增值,为国家提供税利。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道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道县道江镇潇水南路21号;通信地址:道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政编码:425300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道县道江镇潇水南路21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筹集、管理、营运建设资金,投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土地储备、整理与开发,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投资咨询服务。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主业。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483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道县人民政府投入。 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道县人民政府住所为:道县道江镇寇公街79号。 第十三条 道县人民政府是公司的唯一出资者。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道县人民政府作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分得红利权; (二)委派董事或更换董事权; (三)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权; (四)依法和本章程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在本章程签字生效后30日内公司登记注册10日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并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二)不得抽回出资; (三)遵守本章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40483万元。 第十七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如下: (一)货币 0 万元; (二)实物:固定资产(房屋)折价1561万元, (三)土地使用权:7069.9亩折价38922万元。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八条 道县人民政府对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的资产转让由道县人民政府办理审批和财产转让手续。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道县人民政府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由道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会成员为7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由道县人民政府委派或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道县人民政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道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二)执行道县人民政府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定必要时;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处理公司其他重要事务;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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