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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则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
(1)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现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上述行为的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则平均负担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现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因此,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如果是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或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推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3)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前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释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警方无法查清真相、没有作出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法院如何确定各方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王春生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能举出对方违反交通法规的证据,交警队也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的成因。在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如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机动车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责任无法认定,机动车一方无证据证明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故被告杨晓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孙某作为车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那么,三被告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呢?王春生介绍说,法院认定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8538.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期治疗费2500元。上述各项合计76038.5元,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承担伤残赔偿金等费用49297元,医疗费10000元。剩余医疗费16741.5元由被告杨晓承担,车主孙某负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因此,对于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公安机关都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这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有时也会因为一些干扰因素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本案就是由于当事人事后报案且现场变动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事实,不能划分事故责任。这也是本案的焦点所在。如何确定原、被告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造成险情方(本案被告)的过错行为与避让险情方(本案原告)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的,即属于险情+避让模式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制造了险情,而原告处在险情之中,避让不当。一般认为,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其交通行为状态对险情避让方的避让难易程度有着直接影响。本案被告夜间行车不开车灯的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及时、准确判断会车状况并采取适当会车措施,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原告处在险情之中,避让不当,对事故发生应负次要责任。 第二,从当事人所驾驶车辆危险性的大小来看,本案被告驾驶的农用三轮货车比原告的自行车具有更强的动力,更高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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