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稿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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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稿子

[开庭准备]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的。 书记员: 吴冠中诉南京市富业商场因停车场内车辆中财物被盗纠纷案,即将开庭审理。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 书记员: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 书记员:原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纪律各法院都不一样) ①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②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除回避的理由外,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不得当庭提出; ③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④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BP机和移动电话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⑤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⑥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吴冠中,原告代理人蔡广升,被告南京市富叶商场,被告代理人乔义平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进,让众人坐下,敲法锤,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审判员1:原告方 原告:吴冠中,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公司宣传部经理。住南京市白下区江宁小区2栋5楼4号 原告代理人:蔡广升,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审判员1:被告方 被告:南京市富叶商场 被告代理人:乔义平,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审判员1: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1: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员2: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南京市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冠中诉被告南京市富叶商场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本案由审判员赵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秀兰、袁新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贾国雨担任本案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你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员2:被告,清楚没有? 被告:清楚了。 审判员2: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 2.??? 3.??? ??? 审判员2: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2005年10月10日晚上9点多,我的当事人把车停在南京市富叶商场的停车场后去该商场购物,仅仅过了十五分钟他从商场出来就发现自己的轿车锁被撬,车上两千多元的现金和物品全部被盗。我的当事人差不多是9点20分左右出来的,他看到车子里面的灯亮着,门开了,于是急忙查看发现车后备箱的包里的2500元现金、一台手提电脑、四辆车的相关证件和一本去香港的证件均已被盗,总价2万多元。由于此事是在我当事人进入该商场购物期间发生的,于是便向南京市富叶商场提出赔偿。可是商场却以已经尽到保管义务并且本商场提供的是免费停车场所在没有出现重大过失时无须负责为理由拒绝赔偿。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法的相关规定,商场应对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商场赔偿我的当事人被盗财物损失共计22300元。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由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陈述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 被告:原告陈述的并非事实。商场提供的免费停车位,仅仅只是为来本商场购物的顾客提供的一个方便,与原告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何况本商场在停车场守则上已明文规定“车上物品,车辆遗失不负赔偿责任”,并将其张贴在醒目位子。因此,我不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现归纳法庭调查重点: 1.原告将车停入停车场后车内物品被盗的情况是否属实 2.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审判长: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就第一个重点进行调查,由请原告举证(注;由法警从原告代理人处接过证据材料,拿给书记员记录,再从书记员处拿给审判长审判员传阅,再拿给被告方,最后交回审判长处。) 原告代理人:在10日当晚九点15分左右有位清洁工人在停车场做清洁时看到有几个人在原告的车附近鬼鬼祟祟的徘徊,证明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