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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政强制执法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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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政强制执法分析

固原公路分局流动治超站 CONTENT 行政强制 01 公路路政行政强制 02 行政强制执行 03 固原公路分局流动治超站 行政强制 PART ONE 行政强制 01 行政强制的界定 02 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区别 03 行政强制原则 行政强制的界定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相对人财产实施暂时限制,或在相对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时,对依法负有义务的相对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一是暂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过程中的行政行为 ,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 强制措施即须解除; 二是保全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的合法有效作出,本身并不是目的; 三是单向性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一是执行性,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使义务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 二是从属性,即行政强制是确定义行为的行政决定的延续; 三是强力性,即不论是直接强制 ,还是间接强制,都具有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性质。 工大泡泡创意平面设计工作室 法定原则,无法不强制 适当原则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禁止谋利原则 行政强制原则 权利救济原则 公路路政行政强制 PART TWO 公路路政行政强制 01 公路路政行政强制概念 02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03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04 扣押 公路路政行政强制概念 路政行政强制是公路管理机构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照法定权限,对相对人的财产加以限制,或在相对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时,对负有义务的相对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义务相同的状态。 特征 主体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 属性 具有可诉性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目的 制止违法行为,实现义务的履行,维护正常的公路管理秩序 特征 对象 实施违法行为或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且相对人必须符合适用行政强制的条件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停驶处理 1、《公路法》第85条第2款规定:“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38条规定:“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止通知书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二)扣留车辆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2条第1款规定:“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本条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罚款: (1)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2)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扣押决定书(暂扣凭证)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扣押名称、数量、场所; (4)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2)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要写明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和扣押的直接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扣押的起止时间; 扣押决定书是作出扣押行为的法律文书上,是采取扣押措施的书面凭证,也是当事人不服扣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凭据。 扣押 扣押的期限直接影响当事人处置或主张财物的权利。因此《行政强制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扣押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扣押的最长期限是60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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