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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健康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第五章 健康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浙江教育出版社《卫生法学》 主编 沃中东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一)概念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调整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总人口为1370536875人。其中:普查登记的大陆31个省区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1339724852人。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十年增加7390万人,与1990年到2000年的十年之间人口净增长量1.3亿相比,减少了约5600万人,年均增长率降低了0.5个百分点。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 1978年《宪法》: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1月写入新修改宪法。 1982年《宪法》第25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16条)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10、1实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通过)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调整对象: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公民生育权的行使 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 (四)政府职责: 国务院与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①人口与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②财政投入; ③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④建立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五)公民的生育权的行使 公民的生育权利: 决定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 夫妻平等; 生殖健康权。(优生优育) 公民的生育义务: 依法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 依法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承担共同责任。 思考题: 据2008年初有关报道,湖北孝昌县一名原政协委员因超生被罚款76万。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一番热议,有叫好的,也有叫屈的。其中争议的焦点就是针对富人或名人的超生处以高额的罚款是否违背法律或政策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一问题呢?到底是无论贫富,对超生行为一律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以致富人可以靠交罚款而任意超生,还是对富人超生处以更高额的罚款,以遏制其任意超生的趋势,更能体现法律政策的平等性呢? 分析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①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②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④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开展服务的项目。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开展服务的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法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临床医疗服务。县级以上城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①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③实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④其他生殖保健项目。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①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②输卵(精)管结扎手术;③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监控:①技术服务和药具安全、有效,符合国家标准;②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应征得本人同意;③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七)法律责任 (1)违反生育政策 (2)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3)相关部门和组织不履行规定义务 (4)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5)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 (7)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 (1)违反生育政策 违反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与批评并予以制止;治安管理处罚。 (3)相关部门和组织不履行规定义务 对单位: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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