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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人菡:自贸区法庭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价值革新与范式建构
自贸区法庭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价值革新与范式建构
郭人菡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余杭区分校,浙江 杭州311100)
[摘 要]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正逐渐切入司法体制机制领域,中央提出并部署主审法官责任制相关改革,表明我国改革已从经济层面步入司法等上层建筑层面。中国(上海)自贸区区位独特、功能特殊,其法庭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现,有赖于厘清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各主体的界定及其关系重构、主审法官责任制权责内涵与外延的重构、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外围体制机制重构。自贸区法庭主审法官责任制可复制可推广试点的全面铺开,必将对法治中国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主审法官 价值革新 范式建构
“范式”的英文为“Paradigm”,源自希腊词“Paradeig-ma”,意指“模范”或“模型”,库恩认为是“科学共同体共同拥有的东西”,后来引申为多种意义。本文所指的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范式重构,主要是指确保主审法官在办案中主体地位的体制机制的重构。而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指由人民法院选任的具有审判职称的德才兼备的审判人员为主审法官,在办案中居于主体地位,由其独任或牵头组成合议庭对所承办的刑事、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全面负责审理的一种审判运作机制及与审判人员管理机制相结合的法院管理制度,不同于有些学者理解的审判长选任制。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央深改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个关于司法改革的方案,包括《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其中明确指出,要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三个文件是中央将各地实践中的主审法官责任制进行了归纳提升,并重新按“可复制、可推广”要求布局到若干省市试点。这是对主审法官责任制价值的重大肯定与重大创新。中国(上海)自贸区,处于试点最前沿,其所推行的主审法官责任制,对于司法改革进程乃至整个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但其试点成功,还有赖于以重构理念对主审法官责任制实践问题的解析与破解。
一、主体的界定及其关系重构
根据中央要求,司法改革大框架下,上海司法改革主要内容,首先就是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上海拟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实现司法机关各类人员分类管理,促进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推出背景,是为了解决严峻的司法行政化现实难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地处浦东新区,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辖区,在自贸区成立后,专门成立上海一中院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集中受理自贸区的民商事案件。这是自贸区现有的司法体制在法院系统的具体体现。在现有司法体制下,法官与其它地方的基层法院一样,仍没有摆脱有职无权、审和判相互分离的尴尬。比如,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合议制和独任制是我国的审判组织形式,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但实际上,“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普遍侧重于法院院长、庭长对案件把关,即法官审理的一些重大疑难或有分歧的案件在写好判决书宣判之前,都要由庭长或者院长审批、把关,在承办法官的意见和庭、院长的意见出现分歧时,多数情况下要以上级领导的意见为准。这种审判管理过于行政化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合议庭的功能、挫伤了法官的办案积极性。此外,少数领导在并不参加法庭调查,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要为少则百件,多则数以千件的各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把关,难免因为时间、精力有限和对案情不够深入了解而可能出现错判或者误判。而一旦出现错案,由于职责不清追责困难”。推行主审法官负责制改革,将审判权确实交给审判者行使,是去行政化的一种尝试。但是,也有基于合法性、司法公正担忧等考虑的反对声音。现实语境下,首要的是必须理清主审法官与参与各方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一)主审法官与审判长
合议制中的主审法官与独任制中的主审法官无论是概念还是内涵都有着较大区别。独任制中的主审法官职权是清楚的,不存在与审判长重叠的问题。但合议制中的主审法官情况就不一样了,首先面临着与审判长职能的重叠问题。
而审判长又有两个概念。一种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审判长概念,这里的审判长是一个程序主持人的角色,凡是审判员均有资格担任这种审判长。另一种是根据2000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16号)精神设置的审判长,这个文件规定了选任审判长条件,什么人能担任审判长由院长公布名单。可见,这里的审判长是一种职位,不是任何审判员都有资格担任的。审判长职位设立的宗旨,是法院针对原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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