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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相关文件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需要采伐林木的,林木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在本级人民政府控制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办理批准文件。 办理林木采伐批准文件的权限如下: (一)国营林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或者合营林,主伐和低产林分改造,年伐连片面积不足五十亩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五十亩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抚育间伐,年伐连片面积不足一百亩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集体林、农村居民承包经营责任山(滩)和划归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滩)上的林木,其成片林的主伐和低产林分改造,以乡村林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年伐面积不足一百亩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片林的抚育间伐、农田林网的更新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速生丰产用材林、坑木、造纸原料专用林,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批准权限执行;没有合同的依照本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执行。材料申报 森林、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需要采伐森林、林木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森林、林木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采伐森林、林木申请书; 2、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或森林、林木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 3、拟采伐地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权证(复印件应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章)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4、本单位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 5、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出具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林木采伐审核审批办事指南审核审批权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办理林木采伐批准文件(含批准书)的权限作如下规定: 1、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抚育采伐或1公顷以下的皆伐(交通、铁路、城建、水利系统除外)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县属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或者合营林,主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效)林分改造,年伐连片面积不足五十亩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五十亩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抚育间伐,年伐连片面积不足一百亩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集体林、农村居民承包经营责任山(滩)和划归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滩)上的林木采伐及农田林网的更新采伐、毛竹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速生丰产用材林、坑木、造纸原料专用林,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报批;没有合同约定的依照本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5、采伐松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数量 批准林木采伐蓄积量控制在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内。 六、受理 (一)采伐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向属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书(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申请采伐地块的林权证(复印件应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章)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3、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须出具申请采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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