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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工商大2654号

重工商大[2006]54号 校内各部门: 2006年月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现将 重庆工商大学 二○○六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细则 抄送:校领导 重庆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月日印发 70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重庆市学位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重庆工商大学2002、2003、2004级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05]2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使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2002、2003、2004级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类别:    1、经济学专业、贸易经济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金融学专业、财政学专业、统计学专业、保险专业授予经济学学士。 2、工商管理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旅游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专业、物流管理专业、电子商务(管理)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 3、汉语言文学专业、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工业设计专业、英语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广告学专业、新闻学专业、法语专业、摄影专业授予文学学士。 4、法学专业、社会工作专业授予法学学士。 5、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物理学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应用物理学专业、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授予理学学士。 6、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自动化专业、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包装工程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应用化学专业、环境工程专业、印刷工程专业、生物工程专业、电子商务(技术)专业授予工学学士。 7、体育教育专业授予教育学学士。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我校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和《重庆工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进行,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修订颁布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撤消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决定授予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等。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认真审核申请者的外国语、学位课程、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必要时,应对申请者进行学位考试);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3、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是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⑴ 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⑵ 在需要的情况下,审核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门数及教学大纲。 ⑶ 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复查学位申请者的真实学术水平。 ⑷ 汇总并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学位材料,组织、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会务。 ⑸ 整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组织发放学位证书。 ⑹ 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⑺ 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⑻ 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六条 凡本科层次、并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对2002-2004级各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类别的学生的外语能力要求如下: 1、2002-2004级非英语类非涉外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369分(百分制52分)及以上。 2、2002-2004级非英语类涉外专业(含涉外专业方向)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369分(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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