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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自主开发、学校校誉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长期投资。凡属学校资产,无论其来源渠道如何,均属本校管理范围,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目标: 创建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系,实现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科学化;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推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建立部门与所在区域相结合的网络化管理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各环节的绩效管理和动态管理,为单位领导决策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及时的资产管理信息,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管理体制。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学校法人代表是全校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领导人和第一责任人;后勤分管校长是全校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领导人和具体责任人,资产管理部门为学校总务处 ;各类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资产使用人为实物责任人;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所管理、使用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实物责任人均有按学校资产管理目标任务,执行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使用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总务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 在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开展各项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学校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各环节监督管理。 (二)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资产登记账、卡;组织全校各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
(三)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及教学科研业务、行政办公及后勤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对学校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及教学业务实验室专业建设方案的论证和制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设发展财务预算和年度设备经费分配方案。
(四)负责组织设备购置的计划论证、审批、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日常所需物资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管理、建档工作;参与公有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及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论证;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及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 (六)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监督、检查。负责学校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负责收缴后勤企业、实体应缴资产占用费,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七)调查研究学校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监督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建立准确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科学规范的激励管理机制。
(八)参与学校所属单位、实体负责人离任审计和负责产权变动清算工作。 第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一)教务处(教学物资管理办公室)、基础部、校办公室、学术科研部、校企办(海斯公司)、总务处、保卫科等部门为学校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二)规划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的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长、短期投资,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避免呆账、坏账。
(三)教务处(教学物资管理办公室)、基础部、学术科研部、医学系、药学系、中医系、护理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有关条例,负责对教学、实验专用设备设施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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