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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学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修订)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教学管理,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度减轻一线教师工作量,优化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环境,提高研究生和本科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发挥优秀研究生(或特别优秀的高年级本科生)对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的辅助作用,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推动网络教学资源建设与利用,特修订重庆大学学生助教岗位(以下简称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
助教岗位的设置和原则
第一条 研究生承担助教工作是国内外研究型大学通行做法。学校拟将研究生担任助教纳入教学、教辅人员人事管理范畴,报酬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付。
第二条 助教岗位是指承担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承担)的有关课程的讨论课、习题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网上答疑、网站资源建设,指导实验或实践课程、辅导课程设计等或课程主讲教师指定的其它教学辅助工作。
第三条 下列课程的教学辅助工作可设置助教岗位:a)全校规模较大的本科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验课和大类课程;b)学院的部分本科课程;c)研究生的部分基础课。
(1)全校规模较大的本科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助教岗位,由相关学院设岗,教务处审核后,面向全校研究生(或特别优秀高年级本科生)招聘。
(2)学院的部分本科课程助教岗位由学院设岗,教务处审核后,面向本学院研究生(特别优秀高年级本科生)招聘。
(3)研究生的部分基础课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设岗,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
第四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助教工作的统筹安排,共同组织助教岗位的设置、聘用、审批、考核等工作。各学院由负责研究生工作和本科生教学的主管领导组织申报和考核工作。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助教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课程主讲工作(含实验)。
第五条 助教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根据课程性质,原则上理论课教学每4个班学分(班学分=学分×行政班)可配备一名助教,实践实验课程每2个班学分可配备一名研究生助教。
第六条 助教工作应遵循自愿申请、学校(学院)统一安排、按需设岗、按岗付酬、竞争上岗、定期考核的原则。
二、助教岗位的申请与聘任
第七条 各学院将拟聘助教岗位在规定时间统一向研究生院和教务处申报。研究生院和教务处根据全校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审核后,公布助教岗位,进行公开招聘。
第八条 助教岗位公布后,由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助教岗位的申请和资格审核。申请人根据学校助教的设岗需要,填写《重庆大学学生助教岗位申请表》,在读研究生需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中心主任)和课程主讲教师签署意见,并签订助教岗位聘任协议,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
第九条 助教岗位的聘用范围为重庆大学在校全日制优秀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或特别优秀的高年级本科生。根据申报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择优评选,助教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助教工作考核成绩优秀者可续聘。
三、助教岗位的职责
第九条 负责本科生、研究生理论课程助教的主要工作内容:
1.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要求和学生学习情况;
2.负责做好答疑(网上答疑)、辅导、习题课、讨论课;
3.及时按要求批改作业,记录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并积极主动向任课教师汇报;
4.协助主讲教师在“重大教学资源网”上完成课程资源库的建设;
5.协助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和考勤工作;
6.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其他助教工作。
第十条 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实践(课程设计、实习)、实验课助教的主要工作内容:
1. 实践、实验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 协助指导学生的实践、实验全过程;
3. 及时批改实践、实验报告;
4. 答疑、讨论和总结;
5. 完成教师布置的其他实验实践课的助教工作。
具体工作量按《重庆大学学生助教岗位工作细则》规定的要求执行。
四、助教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助教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学院(系、所、中心)应在学期末对学生助教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听取上课学生和主讲教师的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全校的学生助教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根据助教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测评结果,调整各学院下期的学生助教岗位设置。
五、助教的津贴发放
第十三条 助教的岗位补贴由学校承担;根据学生实际承担的助教工作量和考评结果发放报酬。
第十四条 助教津贴由研究生院负责发放到研究生本人,学院不得截留助教津贴。学院有权根据助教的工作态度及工作质量建议减少或停发研究生助教津贴。
六、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
二0一0年七月
重庆大学学生助教岗位工作细则
(试 行)
根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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