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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待遇标准
重庆市工伤待遇标准
一---四级
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
一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4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90%(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X12个月X20年(扣除已领月份;50周岁以上递减,减后不少于10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20个月
二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2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85%(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X12个月X20年(扣除已领月份;50周岁以上递减,减后不少于10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18个月
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0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80%(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X12个月X20年(扣除已领月份;50周岁以上递减,减后不少于10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16个月
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18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75%(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X12个月X20年(扣除已领月份;50周岁以上递减,减后不少于10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14个月
一---四级的生活护理费:
?完全不能自理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50%X12个月X20年(扣除已领月份;50周岁以上递减,减后不少于10年)
?大部分不能自理: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40%X12个月X20年(扣除已领月份;50周岁以上递减,减后不少于10年)
?部分不能自理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30%X12个月X20年(扣除已领月份;50周岁以上递减,减后不少于10年)
五---十级
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本人工资计发,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五级:本人工资X70%(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X12个月X15年(扣除已领月份;扣后不少于5年)
六级:本人工资X60%(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X12个月X15年(扣除已领月份;扣后不少于5年)
七---十级: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因工死亡
丧葬补助费: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54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生前工资,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老孤儿在前述基础上增加10%。(条件:被供养者无劳动能力、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各项抚恤金总和不超过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其他待遇项目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或工伤职工要求延长未获确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费用:到签约医院就医,紧急情况可先就近急救;诊疗、药品、住院服务须符合规定;双方垫付后由经办机构报销;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X70%
●住院护理费:一般可计算为30元/天
●生活不能自理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外地就医或转院的交通食宿费(需经医院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辅助器具配置费:按当时标准及年限算20年,扣除已配年限;50周岁以上递减,减后不少于10年;需医院建议或诊断证明;需本人申请确认。
●工伤康复治疗:不属“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复发治疗:享受工伤待遇。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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