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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整理个人
纯属按照个人理解来整理。
一、法律素质:
是法律人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a掌握法律概念能力b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c法律推理的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是核心。
二、法律思维能力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
1、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2、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3、法律推理能力4、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三、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四、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四个层次:
1法律概念与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2、法律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4、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五、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六、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法的精神、理念是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内在灵魂,是整个法律体系大厦的精神支柱。法的精神、理念的变化,必然导致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变革。
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从法理学的本质属性来看,正是因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这也决定了法理学的终极意义在于它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从法理学的价值方面来看,法理学作为一种法学意识形态,其不仅是对法律显示及相关社会关系的简单、被动的观照与反映,而且对法律现实具有渗透性的甚至是主导性的影响和作用。
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九、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十、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a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c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十一、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除法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教规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
2、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通常只能有效的控制公开的、外显的、可观察的社会行为,而很难控制个人隐秘的隐私行为,更难控制人们内心的思想、情感、信仰。
3、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法为维护某种社会秩序而对人们的行为所施加的约束,有可能转化为限制人们进行有益的创新和改革的枷锁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法的运作成本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执法成本、诉讼成本等成本。
5、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其三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其四是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最后是良好的物质条件。
法的渊源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利和权力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在法的渊源三要素中,资源性要素是最基本的要素,进路性要素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素,在进路性要素渊源中,立法是法得以形成的尤其重要的途径,动因性要素是根本的要素)
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分别:
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限不容混淆,他们本来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事物,分别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性质不同的阶段,有各自的价值。
第一: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分别是法的渊源和形式的一个界分,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来源,法的渊源有一定的必然性意味,但更主要的是个未然和可能的概念。法的形式表明的则是已然和现实的概念。
第二:多元和统一的区分,是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又一界分。法的渊源是多样化的,法的形式也是多样化的,却不是多元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性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率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指的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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