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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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要点

法理学导论 ——复习 引论: 法学 法学的概念(P1) 法学(属于社会学科):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答案的学问。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中国传统律学特点: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现代法学的知识范式是由西方的学者确立的,当下中国法学在理论框架、基本概念和方法等方面也大体来西方。 法学的性质(P3) 实践性构成法学的学问性质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行业语言; 5.法学研究反映人类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法学的研究对象(P4) 概括讲: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1.法律制度问题; 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法学思维(P7) 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法学思维的特点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法学方法(P10) 广义上法学方法包括法学构建方法、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 狭义上法学方法指法律适用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从有效的法中发现法,为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依据。 法学方法论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包括: 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法理学 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P1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A: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法理学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体系 从研究范围上看法理学的理论大体包括 1.本体论(尤其是法概念论) 2.法价值论 3.法认识论 4.法学方法论 从功能上看法理学包括 1.经验功能 2.分析功能 3.规范功能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 法学体系也称“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不等同于法学理论体系,法学体系也不完全是法学的课程设置体系。 中国法学学科划分 1理论法学 2法律史学 3国内应用法学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5国际法学 6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 法理学的地位 1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作出回应 2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3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结合,反过来对于法理学自身的发展也用重要影响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辨的哲学; 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3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法 法的名称 中国历史上的法的名称 西方历史上的法的名称 法概念的争议 应然法与实然法 自然法与实在法 “国法”及其外延 我们所研究的法的概念,笼统地讲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制定法或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法的特征 法的规范性 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为模式包括 1可为模式 2勿为模式 3应为模式 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的产生通过制定和认可(明示认可、默示认可) 国家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 法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 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不总通过法来表现 法的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不是无限的 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的普遍性 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和延伸 法适用范围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成员 普遍性不等于绝对性和无限性 1以国家权力管辖范围为界 2调整对象是有限度的 另一层含义,相同的事项和相同的法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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