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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共同犯罪
第六章 共同犯罪 概述 共同犯罪形式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理解]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的多人共同完成的一个整体犯罪 刑法以犯罪主体的独立犯罪为法定刑适用的标准状态。不同的共同犯罪人因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身份而成立法定量刑情节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 2.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意识到在协同犯罪。 认识因素 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自己与他人犯的具体犯罪 概括地认识到自己与他人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 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 [注意] 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并不要求必须完全相同 犯意联络(意思沟通)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 片面共犯问题 概念: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未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 1)片面的帮助 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2)片面的共同实行 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如乙正欲对丙实施抢劫时,甲在乙不知情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使乙顺利实施抢劫。 3)片面的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 如何处理: 观点1: 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不成立共犯 观点2: 肯定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的片面共犯都成立共犯 观点3: 仅承认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 观点4:仅承认片面帮助犯 例一 某乙获悉某甲准备窃取某丙随身携带的巨款,便在暗地里帮助某甲,某乙在某丙喝的饮料中偷偷地掺入安眠药物,某丙饮后陷入沉睡状态,从而使得某甲顺利地完成盗窃巨款行为。本案中某甲虽不知乙的暗中帮助,与乙亦无主观犯意联络,然甲已构成盗窃罪无疑。问题在于对于某乙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可否以共同盗窃罪予以处罚? 例二 某甲知晓某乙想刺杀某丙,某甲并且知道以某乙的身手难以轻易刺杀得逞, 便暗地在某乙的刀上涂上毒药,希望籍此杀死某丙,果然,某乙刺中某丙(刀伤部位不足以致命)后,某丙落荒而逃,途中毒发身亡。 在本案例中,某甲主观上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客观上,某甲刀口涂毒的行为,是造成丙死亡结果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而乙持刀刺丙,是造成丙死亡的原因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二者行为相互协同,共同作用于某丙,造成致死某丙的社会危害结果。这里某甲的行为属片面共犯,按片面共犯的理论,某甲应当按共同犯罪(既遂)论处,由于乙不具有与甲共同犯罪故意,故某乙仍应按单独犯罪(未遂)论处。 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手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将丙杀死。 处罚: 1)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处罚原则 2)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处罚原则 3.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基于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所结成的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 。 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一定是相同的,但都是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 每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共同犯罪目的,都与共同犯罪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是不同阶段犯罪行为的组合 具体有: 1)从行为形式看,有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2)从阶段看,有共同实行行为、共同预备行为、实行与预备行为结合; 3)从分工上看,有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由此,有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之分。 4)从时间上,既可以同时,也可以不同时。 [注意] 对于仅参加共谋而未参加犯罪实行行为的,也构成共犯关系 原因:一个人的犯罪预谋可能属于犯意表示,但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进行的犯罪预谋则属于犯罪预备 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共犯。 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赵某、王某四人从饭店喝完酒回来,尾随一卖葡萄的人,李某与李某某向卖葡萄的人索要现金十几元钱。当晚十点多,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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