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安全生产法解析版安全生产法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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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安全生产法》解析 新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已经通过,将于2014年正式发布实施。重点内容先了解一下。 1.明确立法目的 2.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 4.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 5.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 6.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7.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四、补充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 1.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3.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1)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1.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2.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3.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4.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 5.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 六、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 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3.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4.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5.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 6.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7.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 8.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 七、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 1.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 2.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3.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1)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抽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经抽查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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