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合并财务报表变化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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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合并财务报表变化部分

第二十五章 合并财务报表 考点一: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基础内容 (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 1.合并财务报表定义 CAS33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2.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合并资产负债表;(2)合并利润表;(3)合并现金流量表;(4)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5)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二)CAS33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合并程序 1.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2)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3)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2.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 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3.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 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考点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 背景资料: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5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以控制作为合并的单一基础,并明确规定控制构成的3个要素,即: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面临被投资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的能力。此外,IFRS10就一系列情况下如何应用控制原则提供了详细指引,包括实质性控制的判断、委托与代理关系的判断、潜在表决权的考虑等。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会计司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进控制的定义,强调控制构成的三要素为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可变回报以及能够行使权力影响可变回报。 2.引入实质性控制概念,即投资方虽持有小于50%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各方拥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其他各方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约性安排、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所有因素和条件后仍可具有控制。 3.引入关于拥有决策制定权利的投资者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指引。其中,代理人作为代表其他方行使权力的第三方,并不控制被投资方。 4.引入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资方通常是在被投资方整体层面对是否控制进行评估,但极个别情况下,可以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具体来说,投资方在判断其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考虑所有的事实和情况,当且仅当投资方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素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如果事实和情况表明上述控制三要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发生变化,则投资方要重新判断其是否控制被投资方。 (一)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 在判断控制时,投资方应首先考虑被投资方设立的目的及其设计,以识别:(1)相关活动;(2)如何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3)哪一方拥有现时能力主导这些活动;(4)哪一方从这些活动中获得回报。 1.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及其决策机制 (1)相关活动 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对许多企业而言,经营和财务活动通常对其回报产生重大影响。这些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活动:①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②金融资产的管理;③资产的购买和处置;④研究与开发活动;⑤确定资本结构和获取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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