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教程(二)票法教程(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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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教程(二)票法教程(二)

第二章 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与票据运作有关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和非票据法律关系(简称非票据关系)两大类。其中,非票据关系又可以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后者也称为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第一节 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 只有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票据行为之外的任何行为,即使是票据法中规定的行为,也不能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 (二)票据关系的内容是以金钱为内容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当事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与所承担的票据义务。这种权利义务表现为两类,一类是票据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另一类是票据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票据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称为票据债权,票据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票据债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就是说,票据倚柙县一种金钱债权,票据债务是一种金钱债务。 (三)票据关系具有多重性 票据是流通证券,出票人签发票据后,持票人可以将其转让,多次转让就实现了票据的流通。在票据流通过程中,随着票据当事人的不断增加,票据关系的数量也在增加;再加上汇票的承兑、汇票及本票的保证等票据行为的出现,在同一张票据上也会产生多个票据关系,从而使票据关系具有了多重性。 (四)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 据票据法一般理论与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的特征。所谓票据关系的无因性,也称票据关系的抽象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合法成立,就与其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相分离,独立于基础关系之外,其效力一般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即使其基础关系存有瑕疵,一般也不会影响到票据关系的效力。确立票据关系无因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票据效力的确及票据高效流通的安全性。 (五)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 确立票据关系的独立性,同样是出于保障票据流通的考虑。所谓票据关系的独立性,是指在票据上存在多个票据行为并引起多个票据关系的情况下,各个票据行为及其所引起的票据关系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各个票据行为及票据关系的效力互不相关。一个票据行为及票据关系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票据行为及票据关系的效力。例如,票据上有无票据行为能力人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不会影响到票据保证行为的效力等等。 二、票据关系的种类 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等。因此,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发行关系 因票据的种类不同,票据的发行关系分汇票的发行关系、本票的发行关系与支票的发行关系三种。汇票与支票发行关系的当事人都有三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在汇票与支票的发行关系中,出票人对收款人有担保票据承兑和担保票据付款的义务。收款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为票据承兑或付款。收款人不获承兑或付款时,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发行关系的当事人为出票人与收款人。出票人有付款义务,收款人有权于到期日请求出票人付款。 (二)因票据的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背书关系 票据背书关系的当事人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被背书人行使。背书人对被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义务。被背书人的权利因背书的种类不同而不同。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取得背书人的票据权利;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有权行使背书人的票据权利;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 (三)因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承兑关系 票据承兑关系仅存在于汇票中。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便形成了确定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收款入或持票人有权利于汇票到期日要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有义务对票据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因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保证关系 票据保证关系中的保证人与被保证匠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内容与被保证人相同。保证人在履行债务后取得持票人的地位,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享有追索权。 (五)因票据的参加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参加关系 票据参加关系分为参加承兑关系与参加付款关系。所谓参加承兑,是指票据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汇票不获承兑,为维护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于汇票到期日前参加到票据关系中,代替付款人承兑的行为。所谓参加付款,是指当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拒绝付款时,由他人代为付款的行为。在参加承兑的情形中,参加承兑人负有依票据金额付款的义务,持票人有权要求参加承兑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参加承兑人付款后,取得持票人的地位,有权向被参加人及其前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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