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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执行手册税协定执行手册
税收协定执行手册
前言
为了执行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适应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的需要,1981年1月我国与日本国首开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谈判。截止目前为止,我国共对外正式签署89个税收协定,生效协定82个,与香港、澳门签署了避免双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在体例上与税收协定完全一致,以下不再单提,统称税收协定)。
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谈签对象主要是日本、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目的为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同时尽可能地维护来源地征税权,保护国家税收权益。
第二阶段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谈签对象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这一时期我国在继续扩大吸引外资的同时,逐步开展和扩大对外投资,在中亚、非洲和拉美等一些国家开展工程承包,对外输出劳务。协定开始发挥为我“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服务的作用。在谈签过程中,我们开始站在居民国的立场,以维护我国纳税人权益为目的。
第三阶段是从本世纪初开始,在这个阶段,我们对上世纪80年代签署的税收协定进行修订并有选择地谈签新协定。由于近年来我国和缔约对方国家的经济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国税制也有所调整,有的协定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因此,我们相继同英国、捷克、新加坡、比利时等国家开展了对税收协定修订的谈判工作。
综上,可以说我们已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税收协定网络,税收协定在加强与有关国家税务当局的合作、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税收协定为我“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服务的作用日显重要,执行税收协定的任务也日趋繁重。
由于税收协定条款仅是原则性规定,文本以英文本为主,中文本属于译文,因此条款文字较生涩,不易掌握。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协定,现就协定执行中问题较多的条款结合以往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出解释,供执行中参考。
目录
第一编 协定范本
一. OECD2005年协定范本
二. UN2001年协定范本
三. 我国对外签署协定一览表
第二编 相关规定
一. 协定适用范围
1. 人的范围
2.税种范围
二. 常设机构规定
1.常设机构的定义
2.常设机构的列举
3.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
4.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第三编 对各类所得的处理规定
一.经营所得
1. 经营所得范围
2. 对经营所得的税务处理
3. 经营活动中的费用处理
二. 投资所得
1.股息
2.利息
3.特许权使用费
三. 财产所得
1. 不动产所得
2. 财产收益
四.国际运输所得
五.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
2.非独立个人劳务
3.艺术家和运动员
4.教师和研究人员
六.其他所得
第四编 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第五编 特别规定
相互协商程序
二.情报交换
第一编 协定范本
一.OECD2005年协定范本
二.UN2001年协定范本
三.我国对外签署协定一览表
第二编 相关规定
一. 协定适用范围
人的范围
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居民:指按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或其他标准在缔
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法人居民:指按缔约国法律由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
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公司和其他团体。
中国居民:
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居所或在中国境内
居住满一年的人。
法人: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和其他团体,或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其实际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和其他团体。按上述标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属中国居民。
中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规定
凡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所从事活动的国家与我
有税收协定,可向对方国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申请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对方国家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表式及说明如下: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
编号:
申请人 个人 姓名 审批日期 公司或团体 名称 经办人 审批人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编号No.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适用于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Certificate of Chinese Resident Status
(Applicable for the 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Agreement)
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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