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质管理第10章 质量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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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质量管理 10.1 机构设置 10.1.1 药品生产企业应设置独立于生产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除技术上受分管质量的负责人领导外,行政上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图10-1)。重大质量问题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10.1.2 质量管理部门机构与人员的其他要求见第2章有关内容。 10.1.3 质量管理部门的设施要求见第3章、第4章有关内容。 10.2主要职责 10.2.1 负责制定、实施质量保证系统。 10.2.2 负责制订和管理工艺规程系统、SOP系统及有关记录。 10.2.3负责和参与生产管理文件的编写和修订。 10.2.4制订的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与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及留样制度现规程。 10.2.5制订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10.2.6负责制订及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并报告结果。 10.2.7负责验证规程、验证方案的制订、实施及审批。 10.2.8负责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检验、评价、报告,并决定使用及发放,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10.2.9负责产品的稳定性试验及留们考察,建立质量档案,进行质量统计、审计工作,负责处理用户投诉工作。 10.2.10负责供货单位的质量审计。 10.2.11负责组织和实施GMP自检。 10.2.12负责职工的GMP培训及考核。 10.2.13负责有关技术质量、设备、卫生等文件的文档管理。 10.3质量标准 10.3.1质量标准的制订 10.3.1.1企业除执行药品的法定标准外,还应制订: (1)成品的企业内控标准; (2)半成品(中间产品)的质量标准; (3)原辅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 (4)工艺用水质量标准。 10.3.1.2质量标准由质量部门会同生产、供应等有关部门制定,经企业分管负责人审查,企业负责人批准、签发后下达,自生效日期起执行。 10.3.1.3质量标准一般每三至五年由质量部门组织复审或修订。审查、批准、执行办法与制订时相同。在执行期内确实需要修订时,也可向质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批准与执行办法也与制订时相同。 10.3.2质量标准内容 10.3.2.1原辅料质量标准 (1)标准依据 ①原料药可以现行法定标准《中国药典》、《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为依据; ②原辅可根据生产工艺、成品质量要求及供应商质量体系评估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的质量控制项目。 (2)质量标准主要内容包括代号或编号、品名、规格、用途、性状、鉴别、检验项目与限度、检查方法、贮存条件、有效期(或贮存期限)及标准依据等。 中药材料还需要增加采购原料的商品等级、加工(炮制)标准及产地。 10.3.2.2包装材料质量标准 (1)标准依据 可依据国家标准(GB系列)、行业标准(YY系列)和协议规格制订。 (2)质量标准主要内容 包括品名、代号或编号、材质、外观、尺寸、规格、理化项目和取样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质量标准中还应制订符合药品要求的卫生标准。 10.3.2.3成品质量标准 (1)标准依据 ①法定标准:《中国药典》、《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②企业内控标准。 (2)质量标准主要内容 ①产品名称、代号或编号、规格、包装 ②处方、成分名称或活性成分名称; ③法定质量标准及标准依据(包括卫生学标准); ④内控项目及检验方法(高于法定质量标准的成品发放标准); ⑤外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⑥卫生学标准及测定方法; ⑦取样规定 ⑧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⑨有效期或贮存期。 10.3.2.4工艺用水质量标准 (1)标准依据 ①饮用水:《饮用水水质标准》; ②纯化水:《中国药典》; ③注射用水:《中国药典》。 (2)质量标准主要内容 ①名称、制备方法; ②质量标准及标准依据; ③检查项目及检测方法; ④取样规定,包括取样容器、方法、频次、取样点、取样量、注意事项等。 10.4质量标准 10.4.1取样方法 10.4.1.1对原辅料、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及包装材料、工艺用水都应分别制订取样办法。对取样环境的洁净要求、取样人员、取样容器、取样部位和顺序、取样方法、取样量、样品混合方法、取样容器的清洗、保管、必要的留样时间以及对无菌及麻毒、精神药品在取样时的特殊需要等应有明确的规定。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可在仓储区原辅料取样间或支架式层流罩内取样。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中间产品、成品取样可在生产结束时进行,也可在生产过程的前、中、后期取样(如压片)。 10.4.1.2取样数量 (1)一般原辅料总件数n≤3时,每件取样;n为4~300时,取样数为 ;n300时,取样数为 ; (2)中药材总件数 n≤5 或为贵细药材时,每件取样,n为5~99时,取样数为5;n数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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