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刑法第-1章 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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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技师学院教案 编号:SHJD—508—14 版本号:A/0 流水号:11~12 授课日期 班 级 课 题:3-1 刑法概述 教学目的、要求:知识目标:刑法概说1; 能力目标:刑法基本原则2; 情感目标: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意义3 教学重点:1刑法概说 教学难点:2刑法基本原则 授课方法:讲授法 案例法 教学参考及教具(含电教设备): 教学后记: 板 书 设 计 新课引入 犯罪行为的分类 二、学习刑法的意义 一、刑法的任务 二、刑法的原则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注:要求以一块黑板的版面来进行板书 教 案 纸 教学过程 学生活动及其他 新课导入: 犯罪行为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1.重罪与轻罪。以法定刑为标准作的划分。我国刑法没有这种划分,张明楷教授也是认为,可以考虑将法定刑最低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   2.自然犯与法定犯。   (1)自然犯: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故意杀人罪。(不管哪个国家刑法,这些行为都会被规定为犯罪)   (2)法定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如非法出租枪支。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因为即使是法定犯,经过长时期的立法规定,人们内心也形成了遵守的确信,会形成一种道德确信,成立自然犯。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1)隔隙犯: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这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可分为隔时犯与隔地犯两种。   (2)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   划分的意义:例如,对于隔隙犯,如果犯罪行为完成后,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1)即成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旦终了,法益便同时消灭的犯罪。——故意杀人罪。   (2)状态犯。犯罪行为终了后,危害结果继续存在。——盗窃罪   (3)继续犯: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同时持续的存在。——非法拘禁罪   二、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1)身份犯:是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真正身份犯,贪污罪;不真正身份犯,非法拘禁罪。   (2)非身份犯:不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故意杀人罪   注意:不真正身份犯,是旨刑法将特殊身份作为刑罚加重或者减轻事由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1)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①侮辱罪(246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诽谤罪(246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④虐待罪(260条,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⑤侵占罪(第270条)。   注意:不等同于自诉案件。   (2)非亲告罪。(不允许和解)   刑法规定亲告罪的原因:这种犯罪比较轻微;这种犯罪往往发生在亲属、邻居、同事之间;这种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誉,任意提起诉讼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名誉。   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1)基本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2)加重犯: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可分为结果加重犯与其他情节加重犯。注意: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   (3)减轻犯: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学习刑法的意义在于 1认识犯罪现象(人性的黑暗面) 2了解刑法规定(犯罪成本计算) 刑法功能的局限性 1并不能阻止犯罪发生,但可能让事态不会进一步扩大 例如,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一般来说,并不能因为不知法而免除刑事责任 即使公民认真学习仍没能领会刑法当中某些条文的真正内涵,因此做出了犯罪行为,依旧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有这种情形吗?刑法对于一些罪名并没有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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