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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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规定与应用规范 一、空军总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二、空军总医院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管理规定 三、空军总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空军总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药物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简称药事会)下设立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下简称管理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以及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抗菌药物采购和供应目录; (三)监测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并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教育培训,组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聘任呼吸内科、感染内科、重症监护科、干部病房、感染控制科、药学部临床药学等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为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指导专家,负责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技术指导,并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临床医师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药学部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感染控制科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条 医院严格控制可供的抗菌药物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购进抗菌药物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军队合理医疗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一条 医院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资质审查后,组织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成员及相关专家以会议形式进行集中审评。获得2/3以上同意的品种报药事会审核。药事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第十二条 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由药学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三条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表,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经管理小组同意后由药学部临时一次性购入供该患者使用。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第十四条 各科室均可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切、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有违规促销等情况的抗菌药物提出清退或更换意见。超过品规数量要求的抗菌药物,也应逐步清退。清退或更换的药物品种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引进。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和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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