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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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重要步骤,是运用税收政策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经济发展与耕地资源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强化税收调控作用的需要。 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原条例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曾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有关数据显示,1982年到1986年的5年间,全国耕地每年减少600万亩。开征耕地占用税后,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呈逐年减少的趋势。1987年全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67万亩,这一数字仅相当于条例实施前的一半,1988年减少为244万亩,1989年又减少到132万亩,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有效控制了耕地占用的规模和速度。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开征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调节作用十分显著。   但在随后的这近二十年内,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根据当时背景确定的税率现在看来已明显偏低,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调节职能的发挥也受到了制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2006年对全国40个重点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这一比例均不到1%。在当前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形势下,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保护耕地,势在必行。 5.旧条例本身的缺陷需要修订。 一是旧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偏窄,保护耕地保护环境的作用未体现到位,所以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条例将征收范围扩大至整个农用地。二是旧条例规定的税额偏低,1987年条例出台至今已有20年了,随着物价的上涨,按旧的税额标准征收比例相对下降;同时因地价涨的过快,耕地占用税占土地成本比重实质也有所下降。 三是旧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不适用外资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是公平税负的必然要求。四是旧条例中有的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主要是和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符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经过二十年社会经济发展,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一直未变,其调控效果也越来越小,人口增多与耕地减少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减少耕地占用,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政策调控,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日以国务院令511号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第二部分:耕地占用税特点及 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耕地占用税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对原条例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主要包括:     第一,提高税额标准。即在原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提高 了4倍,而且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还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      第二,从严控制减免,取消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等项目的免税优惠政策,但同时为尽量减轻对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影响,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     第三,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耕地占用税制度,删除了原条例关于耕地占用税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    第四,规范了耕地占用税的征管职能,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调整为地方税务机关,明确耕地占用税征管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新条例有关规定,删除原条例中与征管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第三部分:现行耕地占用税 政策解析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颁布后,省政府根据新条例及实施细则要求和授权,结合四川实际,于2008年8月14日以川府发【2008】27号文,印发了新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新的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计征,新的《实施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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