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水路运输法教案第七章 水路运输法规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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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水路运输法教案第七章 水路运输法规教案

第七章 水路运输法规 第一节 水路运输及其法律适用 一、水路运输及其类型 分类:沿海运输、江河运输、湖泊运输、运河运输 水路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 水路营业性运输、水路非营业性运输 单位运输、个人运输 水路单一方式运输、水路多式联运 班轮运输、航次租船运输 水路运输主体条件 1、主体范围: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他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 2、主体资格条件 水路运输的开业、变更与终止 1、申请-----交通主管部门 2、审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3、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营业执照 水路运输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节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一、概念及特征 1、概念: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 2、特点 1)由专门的法规来调整; 2)是诺成性合同; 3)收货人在运输合同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关系人; 4)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 3、合同形式 1)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口头形式 4、货物运输形式 1)班轮运输 2)航次租船运输 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将单证送交承运人; 2、托运的货物与合同的约定相符; 3、散装货物重量的确定; 4、预付、支付运输费用; 5、对货物妥善包装; 6、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 7、正确制作标志 8、保价运输的办理; 9、货物的押运 10、特殊货物的托运要求 11、特殊费用的承担 12、变更运输要求 13、违约责任。 三、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义务 1)保证船舶适航; 2)按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 3)承担管货义务 4)不得绕航; 5)不得延迟交付; 6)发出到货通知的义务 7)对地脚货物的处理; 8)运单上记载相关事项 四、 运输单证 运单是运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单证,每一票运输过程中都要有运单的存在。 (一)运单的功能 1、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当运输合同与运单的记载发生冲突时要进行分析。 2、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二)运单的内容 运单的内容是非强制性的。 班轮运输的货物运单格式见表 (三)运单的填制 1、一份运单,填写一个托运人、收货人、起运港、到达港; 2、货物名称填写具体品名或概括名称; 3、按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填写重量、体积; 4、各项内容应当准确、完整、清晰。 (四)运单的签发 1、签发人:承运人、载运船长签发给托运人(承运人单方签字); 2、签发时间:承运人接收货物时; 3、签发份数:一般为6份,视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 第三节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程序及内容 水路客运合同凭证及其订立程序 船票及其分类 船票的基本内容 船票的种类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船票的购买与销售 船票的查验: 途中查票 到达港查票 对儿童票的查处 乘船等级不符合的查处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乘船前取消航程与退票 中途离船与退票 延程与补票 越级与补票 误乘与退、补票 签证改乘与退票 对水路客运中旅客伤亡和行李损失的处理 关于旅客人身伤亡的处理 关于行李、包裹灭失或损坏的处理 第四节 水路运输保险与保价 一、保价运输 (一)概念与内涵: 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特征 1.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先订有合法有效的保价协议 2.承运人对保价货物采取特殊处理方式,最大程度地保证货物的安全性 3.保价货物的赔偿原因只能是来自于可归责于承运人的过失行为 4.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赔偿以其声明价值为限,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或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赔偿 (三)我国对保价运输的法律规定 1.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坚持私权自治原则 2.承运人合理提醒义务 3.托运人诚实申报义务 4.以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为基础,以保价赔偿为例外 5.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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