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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水路运输法教案第七章 水路运输法规教案
第七章 水路运输法规
第一节 水路运输及其法律适用
一、水路运输及其类型
分类:沿海运输、江河运输、湖泊运输、运河运输
水路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
水路营业性运输、水路非营业性运输
单位运输、个人运输
水路单一方式运输、水路多式联运
班轮运输、航次租船运输
水路运输主体条件
1、主体范围: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他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
2、主体资格条件
水路运输的开业、变更与终止
1、申请-----交通主管部门
2、审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3、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营业执照
水路运输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节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一、概念及特征
1、概念: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 2、特点
1)由专门的法规来调整;
2)是诺成性合同;
3)收货人在运输合同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关系人;
4)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
3、合同形式
1)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口头形式
4、货物运输形式
1)班轮运输
2)航次租船运输
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将单证送交承运人;
2、托运的货物与合同的约定相符;
3、散装货物重量的确定;
4、预付、支付运输费用;
5、对货物妥善包装;
6、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
7、正确制作标志
8、保价运输的办理;
9、货物的押运
10、特殊货物的托运要求
11、特殊费用的承担
12、变更运输要求
13、违约责任。
三、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义务
1)保证船舶适航;
2)按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
3)承担管货义务
4)不得绕航;
5)不得延迟交付;
6)发出到货通知的义务
7)对地脚货物的处理;
8)运单上记载相关事项
四、 运输单证
运单是运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单证,每一票运输过程中都要有运单的存在。
(一)运单的功能
1、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当运输合同与运单的记载发生冲突时要进行分析。
2、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二)运单的内容
运单的内容是非强制性的。
班轮运输的货物运单格式见表
(三)运单的填制
1、一份运单,填写一个托运人、收货人、起运港、到达港;
2、货物名称填写具体品名或概括名称;
3、按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填写重量、体积;
4、各项内容应当准确、完整、清晰。
(四)运单的签发
1、签发人:承运人、载运船长签发给托运人(承运人单方签字);
2、签发时间:承运人接收货物时;
3、签发份数:一般为6份,视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
第三节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程序及内容
水路客运合同凭证及其订立程序
船票及其分类
船票的基本内容
船票的种类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船票的购买与销售
船票的查验:
途中查票
到达港查票
对儿童票的查处
乘船等级不符合的查处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乘船前取消航程与退票
中途离船与退票
延程与补票
越级与补票
误乘与退、补票
签证改乘与退票
对水路客运中旅客伤亡和行李损失的处理
关于旅客人身伤亡的处理
关于行李、包裹灭失或损坏的处理
第四节 水路运输保险与保价
一、保价运输
(一)概念与内涵:
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特征
1.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先订有合法有效的保价协议
2.承运人对保价货物采取特殊处理方式,最大程度地保证货物的安全性 3.保价货物的赔偿原因只能是来自于可归责于承运人的过失行为 4.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赔偿以其声明价值为限,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或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赔偿
(三)我国对保价运输的法律规定
1.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坚持私权自治原则
2.承运人合理提醒义务
3.托运人诚实申报义务
4.以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为基础,以保价赔偿为例外
5.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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