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税法补充第三税法补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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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法补充第三税法补充

第三章税法【补充在P132(四增值税应纳税额)之前】: 增值税征收范围:(一)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考点1】(1)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②代他人销售货物 ③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①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②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③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①销售空调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②卡拉OK厅在提供卡拉OK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鲜花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一般处理:从主业,交一个税 【考点3】(3)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属于价外税,所以增值税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或征收率)   (4)混合销售行为且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兼营非应税劳务且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另有规定除外。但对逾期(一般以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税法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②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税法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分为两种情况:①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②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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