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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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P1) 第二节 经济主权原则(P2) 第三节 公平互利原则(P9) 第四节 全球合作原则(P14) 第五节 有约必守原则(P19) 【本章历年考试5个简答题】 【2001年4月简答题37. 列明国际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并简述它们之间的联系。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只有紧密地结合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才能对有约必守原则作出正确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才能对有约必守原则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有约必守”原则之例外的“情势变迁”原则,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紧密地结合前述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才能对“情势变迁”原则及其限制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才能对“情势变迁”原则及其限制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体现。据此,各国有权独立自主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并按确立和发展这种经济制度的需要,独立自主地制定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约。()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这既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保证。之所以突出强调,是因为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存在着重大弊端,其首要症结在于世界经贸大政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严重不公,从而必然导致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也随之出现严重不公。所以必须从源头上根本改变。1974年5月,联大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公开扬言第三世界国家对各自本国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只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公开扬言第三世界国家对各自本国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只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按照西方殖民强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侵害”的权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本国政府就“有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可以以“护侨”为名,大动干戈,兴兵索债。兴兵索债《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世贸组织号称经济联合国,参加谈判多达125个成员方经济联合国1989年间,美国的国际公法教授路易斯汉金在海牙国际法研究院发表系列演讲他认为:“主权”一词到处充斥泛滥,根源在于被人们曲解了;并扬言“主权”是个有害的字眼,不仅因为它效劳于各种可怕的国家神话,而且在国际关系中甚至在国际公法中往往成为一种时髦用语,取代了深思熟虑和谨慎行事。因此他强调:对于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公法来说,主权一词在很大程度上肯定是没有必要的,最好避免使用;他甚至鼓吹:我们应该把主权一词作为旧时代的残余遗物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美国的国际公法教授路易斯汉金美国国内就爆发了一场有关美国可否放弃自己的“主权”的大辩论。这场“主权”大辩论,强调美国切不可轻易全盘接受《协定》的法律体制,特别是其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免美国自己的经济决策主权受到削弱、侵害、毁损或剥夺。实质和关键在于权力分配问题:即决策权力如何在国际机构与美国政府间恰如其分地分配问题。汉金教授和杰克逊教授的主权观貌似相反实则相成。他们对“主权”的看法确实矛盾:汉金的“废弃论”,乃是针对弱小民族主权的进攻之矛,用以攻破弱小民族的主权藩篱和屏障,获取新的霸权权益,多多益善;而杰克逊的“保护论”则是掩盖美国“主权”即既得霸权的护卫之“盾”,不许既得霸权受损分毫!功能不同,各有妙用。原是1974年《美国贸易法》的第301条,其后几经修订扩充了内容,共计十条,习惯上仍统称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文字冗长其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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