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欧洲的学教育第二章 欧洲的学前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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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欧洲的学前教育 第一节 德国的学前教育 发展简史 德国的义务教育始于6岁。此前,上学是自愿的,也非公共教育中的一部分。但约75%的3岁儿童与80%的5岁儿童都接受过某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德国是幼儿园的发祥地。 文艺复兴前 主要形式是家庭教育,母亲扮演重要角色。 16世纪 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对德国教育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再浸礼派中出现了最早的集体幼儿教育设施。他们创办了共同的教育设施,对所有教徒的幼儿进行共同教育。注意儿童独立自理能力的培养,强调幼儿健康和幸福的公共责任。 进入18世纪 主要实施强迫教育,要求5岁儿童必须到学校接受教育,否则对家长课以罚金。 18世纪末 泛爱主义接受卢梭的思想,反对压抑儿童身心发展的经院主义和古典主义的教育,强调教育的最高任务在于增进人类现世的幸福,培养掌握实际知识的健康乐观的人。在其所创办的学校中,以鼓励儿童的积极性为教育的主要手段,以奖励好的行为来替代体罚;他的教学方法在于使学习变成有趣的游戏,特别是语言教学;法文和拉丁文要通过日常应用来学习;户外活动和游戏占主要地位。 18世纪到19世纪初 人物 主要思想 康德 认为教育是塑造新人并进而改良社会的重要工具。他批判了家庭教育的弊端,主张发展公共教育,要求挑选受过良好教育并有远见卓识的专家办理学校教育。 同意泛爱派的主张:重视幼儿的保育和儿童的游戏,认为游戏是实施儿童德、智、体育的重要方法与途径之一; 如果听任野性的冲动自己的看法:受卢梭自由教育思想的影响,反对对儿童进行“奴性的约束”,但儿童的自由必须是有约节制的。如果听任野性的冲动自由发展,儿童就会成为一个无理性的人。 赫尔巴特 《教育学讲授纲要》 主张0~3岁的教育主要包括体育、智育、德育,尤以体育为重,智育包括感观教育和语言教育,德育则强调把握分寸和服从成人;4~8岁主要进行德育和智育教育。 19世纪上半期 1802年,被称为“巴乌利美设施”的保育所和1819年瓦格蔡克设施; 从1824年,1826年开始,德国的幼儿教育受到了英国的重要影响,幼儿教育设施逐步发展,并开创了幼儿教育论的高潮时期: 出现了弗利托娜的幼儿学校运动和阿尔古斯堡的托儿所——魏尔特的活动和思想,”幼儿园之父”福禄贝尔的思想逐渐成熟; 福禄贝尔:1837年,开办了一所学龄前儿童教育机构;1840年将其命名为“幼儿园”;在幼儿园工作中逐步形成了包括游戏和唱歌、玩具“恩物”以及作业的幼儿教育体系:同时还在幼儿园中做了训练幼儿教师的组织工作。 幼儿教育专著:《人的教育》、《幼儿园教育学》、《慈母曲及唱歌游戏集》 1851年8月7日,普鲁士政府查封幼儿园,1860年取消禁令; 1860年,柏林福禄贝尔主义幼儿园妇女促进协会成立; 1861年,该协会设立四所幼儿园和一个幼儿园师资培训机构; 1863年,家庭教育和民众教育协会诞生; 1874年,两协会合并为柏林福禄贝尔协会; 1871年以别劳夫人为核心的教育协会总会成立。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1914年) 前:德国幼儿教育机构呈多元化之势; 后:1944年,德国政府制定《青少年法》,使幼儿园得到极大发展,成为德国幼教中的主流。 1966年后在其他发达国家影响下德国日益重视幼儿教育; 1970年,联邦德国教育审议会公布了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全国教育制度改革方案——《教育结构计划》,将3~6岁的幼儿教育第一次纳入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 1980年,联邦德国已有近80%的幼儿入园。 法规与体制 相关法规 1578年,再浸礼派《学校规程》 1717年腓特烈威廉一世颁布了一项教育法令;1737年颁布另一项普通学校方案,规定5~15岁的儿童必须接受教育。 1763年布鲁市政府颁布一项普通乡村学校法,明确提出要对5~14岁的儿童施以强迫教育。 19世纪上半期,德国各地政府相应制定了幼儿教育的法规和政策。 1814年,石勒苏依格一荷尔斯泰因公国在《一般学校规程》制定了“监督学校”的规章; 1821年,迪谢尔多尔夫发布了政令,允许初等学校的教师及守寡的退休女教师在家中开办监督和教育6岁以下幼儿的“保育学校”,这在保护贫民阶级幼儿的同时,保障守寡的退职女教师的生活。 1825年,黑森·卡塞尔选帝侯的指令。 普鲁士政府对幼儿教育设施采取的保护政策: 1838年,建立资助柏林托儿所的“中央基金”; 1842年,免除托儿所有关团体的印刷税和手续费; 1843年,免除托儿所地租; 1839年,拜恩内务部制定了幼儿所规定,是德国当时最详细的规定,代表着当时德国各邦的幼儿教育政策。 19世纪上半叶,德国各邦的幼儿教育政策是: 将幼儿机构视为私人或团体的慈善设施而予以鼓励设立,并加强监督管理; 在幼儿学校及托儿所中加强对贫民子女的宗教、道德教育,把这作为抵制当时革命运动及维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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