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关系第章,法律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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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关系第章,法律关系

第八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阅读材料: 王某和李某同住某一居民小区,也是朋友,关系不错。王某有一子小王,8岁,读小学一年级。李某有一儿子小李,也是8岁。小王和小李是同班同学。有一天课间,小王和小李因为铅笔问题争吵并大家,结果小王用铅笔刀将小李的脸划伤。李某为治疗小李的伤口花去医疗费用150元。之后,李某带小李进行面部修复手术,花去医药费2500元。李某要求王某赔偿相关费用。王某认为治疗小李伤口的费用应该由自己的支付。但面部修复的费用自己不应该全部承担,只愿意承担1000元。双方诉至法院。 分析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些关系:(1)王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王某和儿子小王,李某和儿子小李是父子关系;(3)小王和小李是同学关系;(4)小王把小李划伤,要赔钱,从法律来看,可以认为是侵权关系。(5)王某和李某打官司,形成诉讼关系;(6)在诉讼中,小王是未成年人,由起父亲代理,小李也由其父亲代理,是代理关系。 对于这些关系,我们用法律的眼光来看,有些就显得特殊一点,比如朋友关系与同学关系,通常我们不把这些叫做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一词最早源自罗马法,意指债权债务关系,“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根据罗马法业已阐明的权利主体旨在设定、变更及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行为所必备的条件和原则的基础上,抽象出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萨维尼对法律关系概念极为重视,并进行了独创性研究,认为法律关系即是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义直接来自德国或日本。解放后,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的界定又主要承袭前苏联。一般认为,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调整社会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对这一概念,国内学术界基本没有争议,只是表述有时稍有不同,如有的教科书中讲: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调整社会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职权责任关系。这一表述使法律关系明显地超越了私法的范畴,而成为公私法都能适用的概念。在这种流行的法律关系概念中,突出强调了法律调整,认为没有法律调整,社会就不会有法律关系。 我们认为,法律关系的概念本身是规范法学的产物,它的最重要意义不在于揭示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在于法律关系概念为职业法律群体分析案件,处理纠纷提供了思维方法上的帮助。从法律关系的概念产生来看,它源自民法,对民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民法学大厦的基石就奠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法典的骨架也是由这一概念奠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核心概念,但现在法律关系已溢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表现在:第一,有许多部门法学和部门法也在模仿民法,试图以法律关系的概念为契机,完善法典和法学体系。但总的来说,没有民法那么成功。我国的部门法学教材中也大都讲述法律关系,以丰富其自身的内容。第二,法律关系现在已成了司法人员的一种分析工具,用于分析复杂案件中的各种关系,清晰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从而在法律与事实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沟通二者的关系,使法变得可操作。 据此我们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社会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责任关系。它有三个要素,这就是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较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法律关系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很广泛,但并不都是法律关系,比如材料里说的朋友关系。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调整社会、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思维走向而产生的关系。没有法律的存在,很难说有什么法律关系。如夫妻关系,如果我们不是用婚姻法的规范去思维,就很可能称为一种自然的人伦关系。我们把夫妻关系视为法律关系,正是因为婚姻法能规范与调整人的思想和行为。材料里形成的民事关系,如果没有民法就不会形成。 第二,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还须有法律事实作为前提。在法律关系理论中,法律事实指的是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详见第三节)。仅有法律规范而没有相应的法律事实,不会产生具体的法律关系。比如,仅有合同法并不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有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仅有婚姻法也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婚姻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都有相应的法律事实,如签订合同的行为、婚姻登记的行为等。比如阅读材料里的侵害行为也是一种事实。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产物,这种关系一经确立就纳入法律约束的范畴。因此,法律机构应设法保障法律关系能够实现。当法律关系受到损坏时,国家机关应主动或者在受当事人请示后,以法律的方法予以解决。对牵涉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时,法律机关应做主动恢复秩序的工作,而对于涉及公民意思自治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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