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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浅析
题目: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比较之浅析
摘 要: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理论中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公司主要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本文主要探讨运作过程中两种法律制度的异同。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特点及优缺点 法律制度异同一、前言
公司制度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公司制度具有灵活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组织形式,能够有效引导资金流向,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比较与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有助于指导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中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及优缺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股东人数有下限上限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不超过五十人,但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只能由各股东出资设立,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
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设立程序简便
便于股东对公司的监控,公司秘密不易泄露
股权集中,有利于增强股东的责任心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只有发起人集资方式筹集资金,且人数有限,不利于资本大量集中
股东股权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资本流动性差,不利于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规避风险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及优缺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公司的股本全部分为等额股份,其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
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便于集中大量的资金
股东以其所持有 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信用的基础是资本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是典型的资何公司
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
公司的设立又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
股东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是不能退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也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可迅速聚集大量资本,可广泛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资本,有利于公司的成长
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
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设立的程序严格、复杂
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差,大多数股东缺乏责任感
大股东持有较多股权,不利于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商业秘密容易泄露
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制度运行中的共性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是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二者基本的共性除资本维持原则、所有权分离原则等还主要具有以下的共同之处,这种共性能够有效维持资本的稳定和公司的存续。
第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设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据法律规定或企业章程,企业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能够自负盈亏并具有民事权的经济独立实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资本是公司的血液,财产是公司运行的保障,不论何种形式公司制度其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都是各自独立的。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制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但股东仍有依据投入财产享有收益权、处分权、重大事项决策权以及最后的分配财产权利等。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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