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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9中国现行税制
《财政学》 第九章 中国现行税制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本章内容 流转税类 所得税类 资源税类 财产税类 行为目的税类 第一节 流转税类 一、增值税: (一)概述: 1、概念:对商品和劳务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收的税收 2、类型:按照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以及抵扣方法的不同分为:(1)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 3、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1)多环节多次征的阶梯式营业税阶段(2)一次课征制的产品税阶段(3)现代增值税阶段(1954年法国) 4、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购进扣税法 5、增值税的特点与优点: 6、增值税的作用: (二)增值税征税制度: 1、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货物,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2)特殊规定: A、视同销售货物 B、混合销售货物 C、兼营 D、含税销售 视同销售: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混合销售与兼营: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增值税的纳税人: (1)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分类:根据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分为——A一般纳税人 B小规模纳税人 A、一般纳税人:经营规模达到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企业,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企业 B、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增值税的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2)项、第(3)项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A.粮食、食用植物油; B.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C.图书、报纸、杂志; D.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E.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5)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6% 4、增值税的减免税以及起征点: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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