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法医临床学鉴定结论偏差的原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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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法医临床学鉴定结论偏差的原因

导致法医临床学鉴定结论偏差的原因 导致法医临床学鉴定结论偏差的原因[摘 要]随着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法医活体检验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从而使法医临床学鉴定的科学性和公信度大打折扣,使法医鉴定工作陷入尴尬境地。 [关键词]法医临床学;活体检验;鉴定结论 法医临床学鉴定是指法医工作者对涉案受害人员进行活体检验后,根据检验所见,结合病例记载、各种辅助检查报告、现场勘查及案情调查等资料做出鉴定结论的活动。写成的书面报告称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包括活体损伤鉴定、疾病鉴定、个人识别、性问题鉴定、妊娠分娩鉴定、亲子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等多项内容。活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居于各项鉴定之首,据此出具的鉴定书被广泛地运用于司法实践工作中,在侦查破案、维护司法公正、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法医活体检验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如鉴定结论存在偏差等,从而使法医鉴定的科学性和公信度大打折扣,使法医鉴定工作陷入尴尬境地。追根溯源,我们认为造成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结论偏差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人为因素是导致鉴定结论偏差的主导因素。从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概念中不难看出,不论是进行活体检验、现场勘查还是审查病例记载、辅助检查报告,其核心都是法医工作人员。因此,法医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业务水平、采用的鉴定方法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等,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人为因素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医工作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工作中违背职业道德而导致鉴定结论偏差。一种是法医工作人员敬业精神不强,检验方法不科学,运用的证据资料不充分,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不够准确而导致鉴定结论偏差。 其次,相关鉴定标准中部分条文的不确定性是导致鉴定结论偏差的主要原因。从理论上讲,法医临床学鉴定结论都应具有惟一性。但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针对同一种损伤,由于鉴定人员或鉴定机构不同,出具的鉴定结论也不相同,有时还会出现较大差异。之所以出现这种鉴定结论多样性的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因为法医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而是由于引用的相关条文具有不确定性,鉴定人员据此判定损伤程度时完全依赖个人对条文的理解或本地区、本部门运用条文的经验。这种情况下决不能把责任完全归于鉴定人员,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第八条为: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鉴定人员确证受害人有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基本依据的是证人证言和受害人的自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结论就不具有惟一性。又如《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有关眼损伤、鼻损伤的鉴定标准中,只对损伤导致的面容损毁或功能障碍进行了概括性的表述,没有具有可操作性又相对科学的基本标准值,这就给鉴定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类似这种不确定性的条文还有很多,这是鉴定结论具有多变性而受到社会质疑的内在原因,也是引发群众不满、媒体炒作的症结所在。 第三,鉴定时所引用临床资料的质量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临床病历记载和辅助检查等有关资料是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重要客观参考资料。法医在进行鉴定时惟一能亲眼看到的是被检人体表外伤的部位和形态,而对损伤的原始情况和内部损伤情况的了解,只能依据临床提供的病历记载和辅助检查等有关内容。而病历记载和辅助检查同样会受到检验人员的职业道德、所在医院的级别、管理水平、整体执业水平、检验仪器的性能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实践中,鉴定人员经常会遇到病历记载不全、不实甚至是虚假、错误的情况。 第四,鉴定时间的不确定性是导致鉴定结论偏差的重要原因。所谓鉴定时间的不确定性是指法医临床学的初次鉴定、再次鉴定、补充或重新鉴定在受理时间上缺乏统一的界定。我们在进行鉴定时,遇到的多是经过临床治愈的被检人,尤其是那些需要再次鉴定、补充或重新鉴定的被检人,其损伤会经过更长时间的恢复,这必然导致原来存在的损伤因时间的推移而变得不复存在,或本来较重的后遗症变为较轻的后遗症甚至接近于正常生理状态,随之而导致的后果就是原本正确的结论变成了错误的结论。以体表软组织的挫伤为例。正常情况下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这种挫伤就看不到了。如果完全按照病历记载出具鉴定结论,显然会导致鉴定结论不可靠的后果。而如果不采信病历记载,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可能引起受害人的不满而导致上访事件的发生。又如,重新鉴定提出的时间完全取决于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任何一方无论什么时候都可以提出,那么两次的鉴定结论将会因时间的变化而改变。涉及功能方面的重新鉴定尤其如此。我们曾经历过类似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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