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铁路历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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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铁路历史问题.

建筑背景 1891年2月,沙俄决定兴建西伯利亚铁路时,就想在未来铁路的某一站上;修筑一条伸入中国境内的支线,以便“直接与人口稠密的中国内地各省通商”; 1893年2月,俄国学者巴德马耶夫向负责修筑西伯利亚铁路的俄国财政大臣维特献策说:“西伯利亚铁路不仅要修到海参崴,而且应从贝加尔向南深入中国1800俄里,直达甘肃、兰州……”; 1895年秋,沙俄未经中国政府同意,就派人到中国东北进行勘察。清政府提出交涉,俄驻华使馆答称,俄国兴造西伯利亚铁路,将来可能与在东北日后兴造各铁路相接,所以“自应将满洲铁道所能经过各地情节数端,预先勘查”,并要清政府训令地方当局“放行无阻”,“量力照料”; 甲午战争后,中国向日本赔款2亿2千万两白银(包括日本退还辽东半岛索款3千万两),清政府财政拮据。沙俄便乘人之危,与清政府签订《中俄四厘借款合同》,提供贷款,以图控制中国。后来,俄、法成立由俄国控制的华俄道胜银行,规定该银行拥有可以在中国修铁路、开矿山、设工厂,代收税款等特权。这个银行后来成了沙俄借地筑路的工具; 1896年4月18日,沙俄正式向清政府提出,要求中国政府把满洲铁路干线及支线的租借权给俄国公司,而且不能让别的外国人参加。 历史沿革编辑 沙皇俄国一直把吞并中国东北地区作为它的既定国策,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即开始酝酿建设一条穿过中国东北地区的铁路,把远东重镇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与其国境内的西伯利亚铁路东段连接在一起。清朝光绪二十 中东铁路公司 二年(公元1896年),清政府特使李鸿章赴俄祝贺沙皇加冕典礼,与沙俄签订《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简称《中俄密约》),允许俄国修筑东清铁路。同年12月,俄国将铁路定名“满洲铁路”,遭到李鸿章的反对。李鸿章坚持“必须名曰‘大清东省铁路’,若名为‘满洲铁路’,即须取消允给之应需地亩权”。因此正式定名为大清东省铁路,又称中国东省铁路,简称东清铁路。 1898年8月东清铁路破土动工,以哈尔滨为中心,分东、西、南部三线,由六处同时开始相向施工。北部干线(满洲里到绥芬河)和南满支线(宽城子至旅顺)及其他支线,全长约2500多公里,采用俄制1524毫米轨距,干支线相连,恰如“T”字形,分布在中国东北广大地区。 1903年7月14日,东清铁路全线通车,并开始正式营业。日俄战争(1904 年)后,沙俄把南满铁路的长春至大连段转让给了日本。 1920年起东清铁路始称中国东省铁路,简称中东铁路或中东路,长春 中东铁路被日收买 以北段(即北满铁路)由中苏共同经营。 1922年2月28日,北京政府与苏俄、远东共和国两政府代表就中东铁路问题签定协定大纲规定:中东铁路归中国政府管理;俄人所有该铁路股份由中国政府于向后5年内收回之;该路未完全收回前,苏俄、远东两政府之代表有权派员参与该路路政;中东路所负各国政府及外商之债,由中国政府完全负责。 1929年7月,发生“中东路事件”。 1935年3月,苏联把中苏共同经营的中东铁路北段(北满铁路)以1亿4千万日元卖给了日本扶植的伪满洲国。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苏军驻扎中国东北,中东铁路改称中国长春铁路,由中苏共管。 1950年2月14日,中苏双方通过谈判,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以及苏联给中国的贷款协定等文件。有关中东铁路的协定中说:“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此项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于1952年末。 在移交前,中苏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现状不变。惟中苏双方代表所担任的职务(如铁路局长, 理事会主席等职),自本协定生效后改为按期轮换制”。 1950年4月25日,中苏双方通 过谈判,成立了中国长春铁路公司,作为中苏两国在中东铁路移交前共同管理该路的机构。 1952年9月15日,中苏发表联合公告,宣布为进行铁路移交 工作,成立了中苏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应于1952 年12月31日前将中东铁路向中国移交完毕。[1] 1952年12月31日,结束中苏共管,中长铁路(原中东铁路)完 中东铁路员工合影 全由中国收回,归中国所有。当时恢复设立哈尔滨铁路管理局,管辖中长铁路全部,包括哈尔滨到旅顺的哈大铁路。其后中东铁路分为了滨洲线、滨绥线、哈大线三条铁路线,延续至今。 沙皇俄国修建中东铁路的目的,主要是夺取远东地区霸权,进一步掠夺中国东北部丰富的资源,加强对东北地区的经济侵略和政治入侵。1896年5月,沙皇尼古拉二世举行加冕典礼,李鸿章代表清政府参加了加冕典礼。在沙俄的威逼利诱之下,李鸿章代表清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中俄密约》。之后,清政府又被迫签订了《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从而使沙皇俄国攫取了在中国东 北修筑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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