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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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从事营业性水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船舶期间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台风、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七)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八)托运行李的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或船舶不论何种原因对他船施行拖带作业; (二)船舶驾驶人员、轮机人员酒后作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作业; (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 (四)海事部门发布禁航令后运输工具继续航行作业; (五)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在保险期间内,更换发动机、更换船身、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船、变更使用性质,以及运输工具所有权转移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变更、转移登记或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 3、在保险期间内拼装、擅自改变运输工具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4、运输工具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5、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任何旅客作出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任何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旅客在客运船舶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货币、票据、证券、金银珠宝、首饰、稀有金属、邮票、艺术品、古董、文物、字画、文件、数据、动植物、易腐烂易融化物品、无形财产及其它价值无法确定的财产的损失;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每船的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责任从旅客登上跳板进入客运运输工具时开始,到旅客登上跳板离开客运运输工具到达码头(或趸船)时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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