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一美老师民法学原理(一)部分授课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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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一美老师民法学原理(一)部分授课大纲

民法学原理(一) 授课教师 鄢一美 2015年3月 教学参考书: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 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8、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主要参考法律文件: 1、《民法通则》; 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 3、《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5、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民法学结构 民法绪论 民法本论 民法本论分民法总论与民法分论 民法总论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权利与义务;权利客体;权利变动:法律行为 、代理;诉讼时效 民法分论: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知识产权 民法学理论体系如同一棵枝叶繁茂的树形结构 树根部分:民法绪论 树干部分:民法总论 树枝部分:民法分论 民法学原理(一)集中研究的问题是: 什么是民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民法部分法的特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法律行为(代理) 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手段:诉讼时效 第一编 民法绪论(民法导论) 第一章 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提出问题: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这些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那么,民法调整的是哪部分社会关系?民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 一、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问题: 如何理解平等主体? 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什么是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解释概念: 1、民事法律关系:私法关系(民法调整的关系)。 2、当事人:私法关系的主体: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国家进入民事法律关系时,也是民法上的主体。 3、身份平等:即不具有权力服从的性质。 4、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身份平等可言。 平等主体的特点:不承认民事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特权。 民法上平等主体的关系可表述为: 平等主体的关系 =私法上主体的关系 =社会普通人(普通市民)之间的关系 =横向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私法调整的关系 问题思考: 1、为什么民法调整的主体具有身份平等的特点? 2、身份平等是由什么决定的? 3、为什么具有身份平等的主体是“私主体”? 4、“私法”中的“私”的含义是什么? 5、民法为什么称之为 “私法”?“市民法”? 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有密切关系 1、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提高,产生商品经济; 2、商品经济要求主体有资格,对物有权利,交换有规则; 3、生产和交换发展的结果,出现城邦社会(市民社会); 4、调整市民社会的法,为?°市民法?±(民法)。 5、市民法包括:人法(人身关系)和物法(财产关系)。 马克思说,“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 私法(市民法)的基本含义是: 市民法的主体是独立的、自主的、身份平等的、自由的、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选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 保障人的自由、尊严、独立性、意思自治的法,就是“私”法,即市民法。 (二)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提出问题: 什么是财产? 什么是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的类型?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特点?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内容? 1、财产的含义: (1)财产:物质财富。 民法意义的财产:须是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2)财产的特点: ① 有经济价值; ② 能被人支配; ③ 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要素。 (3)财产的类型: 从形态上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从功能上分: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 2、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 (2)财产关系的类型: 财产所有关系,也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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