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马鞍山市集体合同书示范文本.doc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二十一马鞍山市集体合同书示范文本

马鞍山市集体合同书 (示范文本)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组织名称: 经济类型: 职工总人数: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马 鞍 山 市 总 工 会 制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 ○ ○ 八 年 六 月 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经 次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依法招收职工。招工工作坚持男女平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合同第三章(劳动报酬)的内容应每年协商一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工会和职工通过职代会形式对用人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管理人员实行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六条 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其中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不得泄露。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职工个人收益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及甲方经济效益相结合,通过严格考核确定工资水平。 第九条 甲方在确定工资制度时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有下列情形的,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当得到增长: (一)用人单位利润增长的; (二)用人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调整的;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第十条 甲方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的多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十一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支付给职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本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非全日制小时用工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地区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给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任务,在职工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的前提下,应支付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疗的,甲方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和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其赔偿金,但扣减以后的工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甲方必须退还多扣部分,并按多扣部分的 50%—100 %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给职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家属

文档评论(0)

kakaxi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